2018年6月1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十六批次,共153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74件,已办结61件,受理编号为1631、1632、1633、1634、1635、1636、1639、1640、1641、1642、1643、1644、1645、1646、1647、1648、1649、1650、1651、1652、1653、1654、1655、1656、1657、1660、1662、1665、1666、1667、1668、1669、1671、1672、1673、1674、1675、1677、1678、1680、1681、1682、1683、1684、1685、1686、1687、1688、1689、1690、1691、1692、1693、1695、1696、1698、1699、1700、1701、1703、1704;未办结13件,受理编号为1637、1638、1658、1659、1661、1663、1664、1670、1676、1679、1694、1697、1702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1631号:“2007~2008年张某某在东岗和西岗“王八坑”草原开地700多亩,破坏草原和树木,开地后出租盈利。”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新镇东、西兴隆岗2个自然屯形成于1930年左右,原属于兴隆村,在2002年并村时将兴隆村并入新镇村,今归新镇村管理,现有人口300余人,占地面积38平方公里,紧邻松花江干流北侧三面环水。两屯地理位置特殊,屯中心区域地势较高,村屯周围地势低洼,村民主要依靠种植业及捕鱼业为生。该地域经常发生洪涝灾害,当地村民多次出现遭遇洪涝时整屯迁出,水退时复垦的现象,导致两屯经济收入偏少。信访反映的“王八坑”,位于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西兴隆岗东北侧,北侧为松花江汊河串沟,南侧为沼泽地,距离战备路3公里,是一处高地,土地利用类型为滩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松北区责成区农林局、松北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并通过调取198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向松北区松北镇新镇村了解情况的方式,确认了信访反映的“王八坑”实际总面积为227亩,地类均为滩涂,无草原地类。该地块现状为耕地,共计227亩,分别由本地村民肖银宝等7人在2000~2004年相继开垦耕种(肖银宝75亩、王军80亩、张建国10亩、毕清文17亩、伊凤楼15亩、肖银光10亩、吴军辉20亩),开垦并未依法取得相关手续,违反了《哈尔滨市滩涂管理条例》。由于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低,经济来源单一,主要以种地为生,如遇大水颗粒无收,如遇干旱出苗率低,所以没有进行行政处罚。6月18日,调查组通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对肖某等7人进行了逐一询问,结果表明开垦的227亩全部在以上7人手中耕种,不存在转包出租获利问题。 下一步,松北区将举一反三,全面排查东、西岗屯违法开垦滩涂问题。鉴于今年干旱气候,该地块现已做水播种,且播种成本投入较大,出苗率在70%左右,苗高在20公分左右。松北区将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允许这部分村民完成本年度生产。6月15日,松北街道办事处通知新镇村委会告知7户村民明年起禁止在该区域耕种。秋收后由上述7户村民对该地块恢复生态原貌,费用由上述7户村民自理,由松北区农林局及松北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督。松北区也将结合河长制的推行,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保护滩涂生态环境,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受理编号1632号:“太阳岛后身距离月亮桥100米处有一排污口,排放黑水和油脂,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排污口为哈尔滨太阳岛月亮湾排水管理站的排污口,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太阳岛月亮湾新区江堤附近。1994年,该排水管理站开始建设,1996年,建成投入使用,当时是月亮湾排水管理泵站;2003年9月,扩建为设计能力日处理量500吨的污水处理站。2004年松北区成立后,哈尔滨市松北区水务局接收进行管理。该排水管理站的功能为排涝、防汛和污水处理,为雨污混流排放泵站,采用CASS污水处理工艺,负责收集太阳岛中区、西区和上坞地区的雨水,处理极地馆、太阳岛国宾馆、月亮湾电视城、科技馆、太阳岛花园酒店和市财政局培训中心等6家单位的生活污水。混合污水经处理后进入松花江支流金水河,最终汇入松花江。目前,该站正常运行,能满足需求,实际日处理量350~400吨,处理率达到100%,经过处理后的污水能够做到达标排放。遇大雨、暴雨时,为防止对污水站造成冲击,启动应急预案,开启超越阀门直排。 在日常环境监管中,未接到类似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9日,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排水管理站正常运行,排污口正常排水,现场没有发现排放黑水和油脂情况。2018年6月4日,据黑龙江省亿林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显示,该排水管理站排污口所测项目检测结果除悬浮物外,均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经调查了解,造成悬浮物超标的原因是絮凝剂投加量偏小导致。目前该排水管理站已调整絮凝剂投药量。针对悬浮物超标排放问题,哈尔滨市环保局已予以立案,正在履行法定程序。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松北分局将加大环境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1633号:“桦林镇桦林村村民贾某青、丁某某、贾某某、杜某等四人存在毁坏村内树林开地情况,共涉及面积10垧,问题自2014年开始至今,2017年尤为严重,举报人要求退耕还林。”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2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受理编号1634号:“靠河寨村的龙辰环保公司加工地沟油,加工过程中排放浓重烟雾和异味,排放废水污染城市内河,问题已存在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龙辰环保公司实名为哈尔滨市隆辰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靠河村。2011年4月,该企业废油脂回收加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表〔2011〕31号)后开工建设,当年12月建成;2015年3月20日,通过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哈环审验〔2015〕17号)后投入使用;经营范围为废油脂回收、加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800平方米。 哈尔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未接到过反映该企业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幸福所、新香坊办事处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2018年3月至今,哈尔滨市隆辰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设备未运行。据企业负责人介绍,停产原因为员工之间纠纷问题,已被公安部门介入、立案调查,导致其无法正常生产。该企业主要生产废弃油脂,用于工业生产使用,加工后的成品为工业再生废弃油脂,销售至河北金昊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石家庄鸿泽油脂有限公司。生产工艺为废油脂经加热加压、油水分离、上层浮油加入锯末再经油渣分离机分离后得到成品。生产设备主要包括3台油机分离机、3个油水分离罐、2个废油贮存池。油机分离机与油水分离罐上方均设置集气罩,臭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25米高空排气筒排放,但厂区内仍能闻到异味。生产时使用1台2吨蒸汽锅炉,安装了多管除尘器,使用的燃料为废锯末。因该厂处于停产状态,锅炉未使用,现场未发现浓重烟雾,也未发现锅炉冒黑烟情况。 生产废水经设计处理能力15吨/日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气浮+接触氧化工艺)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共同用下水管排入埋入地下的1个防渗储水罐(30立方米),定期拉运至信义处理厂处理(已提供污水处理合同)。该企业距离最近的城市内河(阿什河)约1公里。厂区内无市政管网连接城市内河,也未发现废水偷排至城市内河情况。 2015年3月验收,便处于停产状态,直至2017年10月。2017年11月,该厂恢复生产,一直处于间歇性生产状态,平均每周生产一次。2018年3月开始停产至今。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香坊分局在2016年9月、2017年7月曾对该厂进行日常监管,该厂均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有偷排废水、锅炉有冒黑烟情况。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密抽查频次。同时,按网格化监管要求由村里安排巡查。该企业恢复生产后,将申请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对排放的锅炉大气污染物及厂界异味进行监测,根据监测结果依法严肃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1635号:“一是向阳镇爱国村西侧5公里处有一个林家桥检查站,距检查站100米左右处山上的树木被宋某某全部砍伐,举报人自2009年以来曾多次向林业局反映,至今未得到解决。二是向阳镇镇政府在2016年上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爱国村和长岗村1050亩将退耕还林的山地,在督察组走了之后并没有退耕还林且现在已经复耕。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涉及的相关人员。”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49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受理编号1636号:“东山垃圾场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垃圾渗滤液渗入地下污染环境,地下水源被污染,已持续多年,举报人要求启用新建设的垃圾场或对东山垃圾场进行防渗漏处理。”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东山垃圾场位于绥芬河市会晤路东,距城区2公里,为荒山谷地,该垃圾场于1975年投入使用,占地面积约8.8万平方米;目前,垃圾填埋量约150万立方米;生活垃圾与建筑垃圾混杂,场地无防渗措施,对土壤、城区内环境造成影响,对地下水资源构成威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绥芬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于6月17日成立了调查组,责成城管局、环保局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查,绥芬河市东山垃圾场目前堆存垃圾总量约150万立方米,垃圾堆最厚处约32米,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杂,场内略有异味。在雨讯期间,因雨水冲刷,导致垃圾场产生部分渗滤液通过沟渠流向地表环境。针对东山垃圾场环境污染问题,2016年12月,绥芬河市城管局制定了《绥芬河市东山垃圾场存量垃圾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将通过生物降解治理技术,达到治理污染和除臭的目的。工程已立项,正在做施工组织设计,预计2018年9月进场施工。2018年6月初,该垃圾场已停止使用。但个别单位和个人为省时省力,存在擅自向该场倾倒垃圾的行为。6月17日,绥芬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东山垃圾处理场封场停用的通告》,并责成环卫处在垃圾场出入口设置栅栏,完成封场,由专人管控,引导所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到新场倾倒。制作公示板3块,通过媒体宣传场地封场信息,及时向市民通告。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对白色垃圾和树上飘白进行了彻底清捡;调动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清运车等车辆9台,拉运基建土方和蚂蚁沙630立方米,对裸露垃圾进行了卫生填埋;对垃圾堆、煤渣堆推平压实并覆土填埋;对燃点进行了清除;对场体下的树木、杂物全部进行了清理;对渗滤液进行了围挡处理;对垃圾场全部作业面用黄土和蚂蚁沙填埋并全面平整。目前,东山垃圾场的白色污染、垃圾裸露、烟尘污染等问题已经整改到位。 绥芬河市委市政府为解决东山垃圾场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确保总体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已新建一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2011年9月,省发改委批准建设,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设计,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施工,大庆市大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监理;2013年6月,开工建设,2015年12月完工。新建垃圾场日处理生活垃圾240吨,采取卫生填埋工艺,占地面积为19.99万平方米,其中填埋区为154.17万立方米,设计使用年限11年。渗滤液处理工艺采用碟管式反渗透技术,设计处理能力150吨/天。目前,已经进入环保验收阶段,2018年10月末正式投入使用。同时,2013年6月18日,市政府委托黑龙江省佳木斯地质工程勘察院对东山垃圾场进行了岩土工程勘察;2018年4月,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绥芬河市东山垃圾场存量垃圾风险评估报告》《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东山垃圾场存量垃圾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已完成发改委立项,定于2018年10月末全面完成封场工作,对封场后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收集并运往新垃圾处理场处理。 目前,绥芬河市纪委监委已对相关责任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受理编号1637号:“镜泊乡庆丰村英格岭老王头水库鱼池周边山上的树林,被砍伐后改为耕地(涉及200垧耕地),雨水无处排放,污水全部流至老王头鱼池内,污染鱼池。举报人曾向省森工总局要求退耕还林,无人理睬,已持续5年,要求退耕还林。” 未办结。 八、受理编号1638号:“大兴镇阿拉新村和时雨村草原周边农户均存在开垦草原变为耕地现象,农户将自家靠近草原的耕地面积增宽增长,每个村涉及破坏草原面积均在2000亩左右,2017年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实地使用航拍定位系统勘察,当时拖拉机已经进驻两村准备恢复草原,大兴镇党委书记王某因庄稼涨势良好,承诺当年庄稼收割后,从2018年开始禁止耕种并将开垦草原地全部恢复原样,但实际情况是直到2018年一亩地都没有恢复,村民仍然在正常耕种。阿拉新村草原被破坏的具体位置在大减八楞、庆西路村东南的南小甸子、村屯周边草地。时雨村草原被破坏具体位置在北甸子周边、石雨村东大洼塘子和时雨大泡子周边。” 未办结。 九、受理编号1639号:“自来水第二水厂水源地一直存在地下水水质超标情况,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有100余处违章建筑,保护区内居民生活垃圾和污水随意排放,没有任何部门对此问题予以重视,已持续4年。”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二水源地始建于1988年,自来水第二水厂建于1992年,设计日供水规模3万吨,2005年扩建,设计日供水规模增加到6万吨,日取水量4万吨左右。第二水源地共有水源井19眼,其中9号水源井已经封填废弃,目前正常运行的水源井共有18眼,均为承压水型水源,位置处于阿什河街道城乡村和白城村范围内,目前水源井运行正常,现第二水厂隶属于哈尔滨市阿城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运行管理。2011年12月,哈尔滨市阿城区第二水源地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确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范围(黑政函〔2011〕167号):一级保护区范围(不设二级保护区)分别以19眼取水井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圆形区域,合计总面积为0.1492平方公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自2015年1月至2018 年一季度,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每月对阿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进行常规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阿城区饮用水源地水质中铁、锰、氨氮、总大肠菌群有超标现象。其中,2015年3月总大肠菌群合格;2015年6月、7月,2016年9月、10月,2017年10月、11月、12月铁合格;2018年1月、2月、3月铁合格;2018年2月氨氮合格,其余月份铁、锰、氨氮、总大肠菌群均超标。阿城区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水质超标的问题,组织市环保局阿城分局与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制定整改方案,开展超标原因分析调查工作。2018年4月12日,市环保局阿城分局与黑龙江科瑞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现此项工作正处于分析调查阶段。经该企业现阶段5次现场对水源井取样监测,受测的17眼井(其中7号水井露底上沙,故受测17眼井)氨氮、铁、锰均不同程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类标准。但5次监测结果显示未检出总大肠菌群,监测结果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三类标准要求。对于地下水铁、锰超标问题,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黑龙江地质勘察院、黑龙江省90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等专家研讨,认为地下水铁、锰超标与区域地质结构密切相关,与污染问题无关;针对氨氮超标问题,该公司预计2018年6月末拿出分析报告,并制定治理方案。依据治理方案,阿城区将继续开展下一步治理工作。 哈尔滨市阿城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化验室根据原水情况,2015年至今每日对二水厂出厂水进行11项指标检测(包括铁锰),每年出厂水共检测365次;每月对管网末梢水(城市供水管网最远端居民用户)进行2次21项指标检测,每年各检测24次。哈尔滨市疾控中心每季度对二水厂出厂水质进行106项指标检测,每年出厂水共检测4次,检测结果数据上报哈尔滨市卫生监督所予以对外公开。以上检测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749-2006)的规定。 按照《哈尔滨市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开展市政供水末梢水15项指标检测工作,哈尔滨市阿城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化验室也检测末梢水。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城区共设置8个监测点位,每月对市政供水末梢水进行监测检验,自2015年至2018年6月共监测水样336份。经哈尔滨市阿城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水处理工艺流程调整改进后,除2015年的1月、2月中共有4份水样中锰超标外,2015年3月,锰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未再发现有超标现象;其余332份末梢水微生物和理化检测指标均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2018年6月17日,阿城区政府组织阿城区房地局、阿城区城管局、阿城区国土资源局、阿城区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阿什河街道办事处联合对第二水源地现18眼水源井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各类建筑41处。通过进一步核实,其中占用耕地1处、占用建设用地40处(包括违建21处,有土地使用证15处,联系不上房主的4处)。现阿城区城管局和阿城区国土资源已对违建的21处下达了限期拆除公告,待履行完相关拆除程序后,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对有土地使用证的15处建筑,大部分存在超建行为,阿城区城管局正在对其超建部分进行逐一核实,核实后下达限期拆除告知书,待履行完成法律程序后依法进行拆除。对于联系不上房主的4处房屋,现阿什河街道办事处正在寻找房主。对15户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阿城区房地局下一步进行详细调查,测量面积、实地评估、制定动迁安置方案报阿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上述工作阿城区政府预计2019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经排查,自来水第二水厂水源地内现只有6号水井附近存在有生活垃圾和污水随意排放的现象。6号水井坐落城乡二队二合屯内,周边居民较多,有21户居民住宅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因屯内没有集中垃圾收集点,所以很多居民将生活垃圾和污水倾倒在6号水井周边。城乡二队已出动钩机2台、铲车1台、金刚运输车2台、四轮车4台,出动人员80人次,对水井周边垃圾进行清理,现已清理完毕。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已建立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设专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定期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巡查,承包到人,负责管理并清运。实行垃圾、粪便日产日清。禁止将生活垃圾和污水倾倒在饮用水源地范围内。 下一步,阿城区将加大对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力度,确保阿城区饮用水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受理编号1640号:“2009年,花园镇齐心村村委会和承包人石某某,破坏村里100多亩草原挖土方。2012年,石某某又破坏村里1400多亩草原改为耕地。2016年8月15日,举报人将该情况反映至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当时县政府对石某某进行了处理,但处理不到位且上报材料不实。举报人认为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相关人员均有责任,要求上级相关部门下到村里详细调查,查清事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草原恢复交还给村民。”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1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一、受理编号1641号:“一是安达镇发展村自由屯八里泡周边工厂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八里泡,导致地下水被污染,万宝山镇晨光一组居民饮用的地下水水质变差;二是东北风向时,八里泡内水体散发浓重异味,影响居民生活,已持续多年。”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本次信访新增反映的内容:“万宝山镇晨光一组居民饮用的地下水水质变差;二是东北风向时,八里泡内水体散发浓重异味,影响居民生活,已持续多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6月17日,经安达市政府委托大庆市大公检测公司对晨光村地下水进行检测,检测点位(1个)由村民指定,检测数据显示,晨光村地下水各项检测指标符合国家地下水有关标准。 经安达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八里泡水体未发现明显臭味。但根据八里泡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承担城市污水、工业污水等的事实,加之经检测公司对八里泡地下水检测,八里泡水体受污染情况属实,推测八里泡在高温炎热天气会发生水体富营养化,造成臭味逸散。 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 1.安达市责成安达市环保局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龙新公司、佳诚化工等周边企业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顺安化工清洗水严格执行转运合同。 2.为进一步改善八里泡水质,安达市政府正与哈工大高氧技术装备中心(技术方)和四川通威集团(出资方)洽谈渔光互补项目,减少水面植物光合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藻类及微生物的繁殖,改善水质。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二、受理编号1642号:“安达镇发展村自由屯八里泡有磷肥厂、乙烯化工厂等工厂将污水直接排放至八里泡,导致万宝山镇晨光一队居民饮用的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水质呈红色并有浮沫,举报人要求查处非法排污企业。”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8号案件、本批第164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三、受理编号1643号:“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一等草原、蜂蜜山主峰北侧1800亩宜林荒山荒地和紧挨宜林荒山荒地北侧600亩宜农草原均在企林组土地证登记范围之内,自2006年开始,密山市国土局在此违法批地,改变耕地和草原用途,致使生态破坏。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反馈结果为不属实。举报人要求重新调查,恢复草原和耕地。” (一)基本情况 该举报人反映密山市知一镇向化村企林组600亩宜农草原,从1982年开始被国家政策鼓励开垦为农田,并始终由知一镇向化村管理,权属为知一镇向化村所有。在企林组西南角有约1800亩宜林荒山,现地类仍是有林地和人工林,由向化村管理使用,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密山市国土局未在此批地,也从未改变过土地用途。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18日,经密山市政府责成市国土局、林业局、知一镇向化村委会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信访反映的“600亩一等(宜农)草原”与“紧挨宜林荒山荒地北侧600亩益农(宜农)草原”为同一地块。该地块从1982年开始,被国家政策鼓励开垦为农田,并始终由知一镇向化村管理,权属为知一镇向化村所有。 根据1982年密山县政府为企林、潘家店大队颁发的土地证(密土字30号)和企林、潘家店大队土地使用界线图矢量化生成权属界线影像图,在企林组西南角有约1800亩宜林荒山,现地类仍是有林地和人工林,由向化村管理使用,没有改变土地用途。密山市国土局未在此批地,也从未改变过土地用途。群众举报不实属。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四、受理编号1644号:“龙凤炼油厂生产期间火炬噪声和粉尘污染问题扰民,龙凤路上大车通行噪声扰民。” 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十五、受理编号1645号:“一是老城区甜菜研究所西大墙外,有一生活垃圾带长100米、高3~4米,长期无人清理,已持续20~30年。二是老城区一排干黑臭水体已经列入国务院督办项目,应于2017年治理完毕,但目前该处水仍呈黄色且有异味,举报人要求尽快治理。”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老城区甜菜研究所西大墙外,有一生活垃圾带长100米、高3~4米,长期无人清理,已持续20~30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老城区甜菜研究所西大墙外,是呼兰区呼兰街道伟光村张家炉屯自然形成的田间土路,长度约700米,不属于垃圾转运场所,未设置垃圾站。此前呼兰街道办事处未接到过反映该区域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8 时,呼兰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区域现场有大约500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和少量生活垃圾。针对上述问题,6月17日,呼兰街道办事处立即组织人员和车辆对该处垃圾开始清运,6月24日已全部清运完毕。同时,6月19日,呼兰街道办事处在该区域设置了警示牌,严禁居民在此区域随意倾倒垃圾。 下一步,将对此区域进行长期监管和管控,加大对该区域的巡查力度,派专人值守,如发现有倾倒垃圾行为立即阻止。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老城区一排干黑臭水体已经列入国务院督办项目,应于2017年治理完毕,但目前该处水仍呈黄色且有异味,举报人要求尽快治理。) (一)基本情况 呼兰区一排干是承担孟家涝区排水除涝功能的主要干渠,北起康金街道永贵村牛堡屯,南至建设路街道经永兴村入沟泡湿地,全长23.6公里,其中城区段5.3公里。 2015年12月,呼兰区一排干城区段5.3公里被住建部列为城市黑臭水体,限期2017年12月31日前达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实现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达到长治久清的目标。 2017年3月,呼兰区启动实施了一排干黑臭水体应急治理工程。截至2017年9月,已相继完成了一排干15处排污口封堵、7.5公里渠道清淤、新建两岸围挡7544米、铺设孟家道口至长岭桥段污水管线2.5公里和矿物质药剂处理等工程。2017年10月,按照《国家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指南》,呼兰区聘请第三方对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进行了群众评议,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一排干黑臭水体治理效果公众评议调查情况报告》,一排干治理效果公众满意率为97.3%,符合国家要求,2017年9月25日通过了国家环保部黑臭水体督查;2017年11月22日,省环保厅进行了督导检查;2017年9月、10月,哈尔滨市环保局和哈尔滨市住建局曾两次对一排干黑臭水体进行督导检查,确认实现了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非法排污口,基本消除黑臭水体的目标。 2018年4月,呼兰区再次聘请第三方对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进行了群众评议,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一排干黑臭水体治理效果公众评议调查情况报告》,一排干治理效果公众满意率为97%。 2018年6月,在2017年封堵15处排污口的基础上,呼兰区建设完成了哈尔滨市呼兰区自来水公司反冲洗污水处理工程,现工程已运行使用。目前,一排干截污管线已铺设完毕,污水通过管线进入污水处理厂,一排干城区段除自来水反冲洗排水口以外,已经没有其它排污口,彻底消除了点源污染。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下午,呼兰区一排干黑臭水体综合整治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分别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查,一排干沿线仅有的1处排水口,即哈尔滨市呼兰区自来水公司反冲洗污水处理工程排水口,每天排放约2600~2800吨;出水水质清澈,颜色微黄,排水口附近以及一排干两岸沿线无异味。随着哈尔滨市呼兰区自来水公司反冲洗污水处理工程运行使用后,通过清水的冲洗及一排干渠道护砌筑、两岸绿化、长岭桥至鹤哈高速桥截污管线和东门桥至污水处理厂截污管线工程的陆续完成,一排干黑臭水体将达到长治久清的目标。现哈尔滨市呼兰区自来水公司已安装了一套反冲洗废水净化处理设施,对排放的反冲洗废水中的色度和悬浮物进行净化处理,反冲洗废水净化处理设施于2017年11月开工建设,现已建成并开始调试使用,预计2018年11月末河道砌护工程全部完成。 下一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加强对一排干周边涉水排污企业的监管,严防工业企业向一排干排放废水。2018年6月1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向哈尔滨市环境监测站提出申请,对哈尔滨市呼兰区自来水公司第二水厂排放的反冲洗水予以监测。 (三)问责情况 无。 十六、受理编号1646号:“一是一厂医院附近劳动湖(人工湖)挖掘时淤泥多,不清淤,今年3月份国家投入几千万专项资金清理淤泥,举报人表示该工程是‘糊弄’工程,施工方没有真正清理淤泥,只拉出几十车淤泥;二是附近有一家污水处理厂,水泵平时不用,不对污水进行处理,污水直接排入人工河,只有检查时才用水泵。”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一厂医院附近劳动湖〔人工湖〕挖掘时淤泥多,不清淤,今年3月份国家投入几千万专项资金清理淤泥,举报人表示该工程是‘糊弄’工程,施工方没有真正清理淤泥,只拉出几十车淤泥。)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齐齐哈尔市发改委对“劳动湖水生态恢复与嫩江连通工程”进行了批复(齐发改审发〔2017〕49号),该工程北起劳动湖进口船闸,经北湖公园、秀水公园、西泊公园、卜奎公园、龙沙公园、嫩江公园;工程于2018年1月末开工,2018年3月末完工;施工分为三个标段,其中:第一标段位于北湖公园和秀水公园;第二标段位于龙沙公园和卜奎公园;第三标段位于龙沙公园和嫩江公园。劳动湖清淤是该工程的主要实施内容。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0日,市水务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由于该工程已于2018年3月末完工,施工现场已无施工痕迹。信访反映的清淤工程位于第三标段,承建单位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总公司,中标价为509.31万元。第三标段工程初步设计清淤5.9万立方米,实际清淤土方6.9万立方米,其中:龙沙公园清淤4.3万立方米,嫩江工程清淤1.6万立方米,嫩江公园满江红饭店段清淤1.0万立方米(施工中增加)。总费用没有增加,从其他施工费用中调剂。经现场勘查,信访反映的位置具体地点就是嫩江公园满江红饭店段(湖滨人行桥至安建桥段),此段原不在清淤工程之中,为施工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后增加的,只对湖渠中间进行条状清淤,清淤土方量为1.0万立方米。目前,整个劳动湖清淤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施工的内容全部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一厂医院附近有一家污水处理厂,水泵平时不用,不对污水进行处理,污水直接排入人工河,只有检查时才用水泵。) (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五版)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污水处理厂实为葫芦头雨水泵站,位于通江路南侧劳动湖东岸,负责收集龙沙路以南铁路线以北卜奎大街及南马路沿线区域雨水排放任务。 在一厂医院附近无污水处理厂,只有一座葫芦头雨水泵站,该泵站位于通江路南侧劳动湖东岸,负责收集龙沙路以南铁路线以北卜奎大街及南马路沿线区域雨水排放任务。 葫芦头泵站功能为排放雨水,泵站只有在雨季强降雨时启动。排水管理处为确保劳动湖水体环境,自2018年4月份开始,将泵站上游管道内初期雨水弃流至附近污水管道内,保证进湖雨水水质,至今一直未开启泵站内水泵向劳动湖排水,更不存在向劳动湖内排放污水的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齐齐哈尔市排水管理处对信访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在一厂医院附近无污水处理厂,只有一座葫芦头雨水泵站。自2018年4月份开始,排水管理处为确保劳动湖水体环境,将泵站上游管道内初期雨水排至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保证进湖雨水水质,至今一直未开启泵站内水泵向劳动湖排水,更不存在向劳动湖内排放污水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七、受理编号1647号:“举报人多次向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大兴镇粮总厂屯马某带领150户村民破坏嫩江湿地7500亩种植水稻。6月8日,齐齐哈尔新闻通报第1批次信访件办理结果时称‘开垦草原7500亩情况属实,并给予村书记李某某和范某某进行党内警告处分’;6月12日,齐齐哈尔新闻通报第5批次信访件办理结果时称‘马某开垦嫩江草原原生态湿地7500亩,影响生态破坏环境不大,不需要处理’;6月13日,泰来电视台新闻播报此案时称‘马某开垦草原湿地7500亩数字不符,面积为3680亩,并且开垦的不是草原而是嫩江的滩涂地,2011年栽种树木,两次被洪水冲毁,马某将生态草原全部改为稻田符合法律条件只差村委会没有给马某办理手续,目前为口头协议,要求村委会立即为马某办理相关手续’。举报人指出以下问题:一是马某在嫩江中心东1500米修筑民用洪水拦入坝堤,将滩涂地圈在坝外,影响泄洪。二是圈坝以后剩余7500亩为天然生态草原,剩余15个为塔头河沟,将以上面积全部改为稻田。三是15个塔头河沟共计2000亩,塔头河沟内生长的为原生态植被塔头毛,3年内马某带领村民用推土机将该处全部改为耕地,耕种水稻。举报人要求省、市政府重视此案件,恢复草原湿地,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大兴镇新风村良种场屯西南行洪区内,面积约6700亩,其中沟泡约3020亩,地类为内陆滩涂。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0年4月20日,新风村村委会与马军等196户签订造林合同,承包3680亩滩涂用于植树。2011年、2013年该地块遭受2次较大洪水,树木几乎全部被毁。林木被毁后,该地块3680亩滩涂陆续被开垦为水田。大兴镇政府在开展环境保护自查自纠工作期间,发现了该问题,将该处滩涂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新风村村委会管理。目前,在该地块种植水稻不阻碍行洪,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 2018年6月3日,国土、水务、林业、畜牧等相关职能部门到实地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新风村村委会在发包过程中存在手续不完善问题,只是简单履行了口头协议。针对该案件,泰来县责成新风村村委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责成大兴镇政府加强监督管理。 2018年6月17日,县畜牧局、县林业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大兴镇政府再次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查,信访反映的堤坝存在。2018年6月17日,县水务局开始调查。经调查,该围堤长约3.5公里,系由马军修建,该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县水务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清除围堤,目前,当事人马军正在自行清除中。 县林业局利用4天时间对信访人所指该区域内的所有“塔头河沟”地块进行了详细踏查,沟泡水面为湿地,无破坏现象。现有耕种稻田均为滩涂,不存在破坏湿地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县纪委监委已依纪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新风村党支部书记李新宝、村委会主任范玉祥、会计卢红河,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大兴镇政府时任镇长朱万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县水务局河道管理站站长马志民,给予诫勉谈话。 十八、受理编号1648号:“5~6天前,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村民饮用自来水水质不达标问题,当地水务局编造各乡镇自来水水质的虚假信息上报督察组,实际上各乡镇自来水水质仍未达标,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九批第755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卫计局、五常市政府督办室、五常市水务局、各相关乡镇组成了调查小组,于2018年6月17日开展调查。 经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书编号:160800100215)提供的检测结果,2017年检测统计水质结果,水质不合格的水厂有15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铁、锰、肉眼可见物及菌群;2018年检测统计水质结果,水质不合格水厂有24处,不合格项目主要为铁、锰、肉眼可见物及菌群。 经调查,截止到2018年6月16日,五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检测报告(证书编号:160800100215)最新统计中发现,大肠杆菌、耐热大肠菌群超标的有11处,铁、锰超标的49处,肉眼可见物超标的有69处。部分自来水水质不达标情况属实。 针对这一水质检测统计结果,2018年6月17日上午,五常市政府组织召开了24个乡(镇)及水务、卫生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要求各乡(镇)认真核查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对动态监测中部分水质存在问题的农村饮水工程要立行立改。一是对大肠杆菌、耐热大肠菌群超标的农村饮水工程进行消毒处理,2018年6月25日前完成;二是对铁、锰、肉眼可见物超标的农村饮水工程立即进行反冲洗、清洗水箱,对于农村饮水工程锰砂滤料板结需要更换的,在6月末前完成锰砂滤料更换。三是对水处理设备陈旧,及管线老化导致农村饮用水水质不合格的农村饮水工程,要求各乡(镇)尽早进行规划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逐渐进行更新改造。目前,需要投放消毒药品的农村饮水工程已经全部按照要求投放消毒药品;需要进行反冲洗、清洗水箱、更换锰砂的农村饮水工程,反冲洗与清洗水箱已经全部整改完成,锰砂更换完成42处,剩余未更换锰砂的预计在7月31日前全部更换完毕。对于水处理设备陈旧,及管线老化的农村饮水工程正在设计准备当中。 五常市委市政府将加大督导力度,要求各乡(镇)要加快整改步伐,市水务局、市卫计局要加强技术指导,严格督促部分水质不达标的水厂尽快完成整改任务,要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跟踪检测,对部分进行整改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整改一处检测一处,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三)问责情况 无。 十九、受理编号1649号:“1987年,举报人在平新镇平房四屯承包了6亩林地,具体位置在该屯南侧南洼子道东。1992年,该村村书记和村长擅自将该林地转包他人,砍伐林地树木并挖掘养鱼池。2012年,林地被征用,举报人未获补偿。6月11日哈尔滨市林业局到平新镇与举报人核实情况并让举报人签字确认。截至14日林业局没给举报人答复,举报人要求哈尔滨市林业局尽快给予答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平房四屯南侧南洼子道东,面积6亩,地类性质是平新镇新华村村集体所有的耕地中的机动地,且因地势低洼,长年积水无法耕种。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被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0日,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组织平房区经济发展局、平新街道办事处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并经现场踏查后,即刻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 经核实,1987年,时任新华村村委会主任王洪武口头将该村南洼子的一块机动地租给举报人作为育树苗地,未收租金,也未定承租期限。3年后举报人将树苗卖掉,此后该地块一直闲置。1998年,村民金国良申请承包该地作鱼池。平新镇新华村召开了两委会议同意金国良承包该地作鱼池的申请,每年租金500元。1999年,金国良推鱼池时,有人向有关林业部门举报其毁坏树地,林业部门认定该地不属林地,是耕地,不适用于《森林法》。2013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将此地征收时,认定金国良所挖鱼池合法,并给予了补偿。2014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期间,举报人反映过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处理意见书,载明“关于林地6亩的问题,经调查,信访人1987年租新华村村委会的机动地,用于树木育苗地,但该地常年处于涝洼地带,无法种植已放弃。村委会在1998年承包给村民金某某作为鱼池,每年租金500元,直到现在”。2017年3月,举报人到哈尔滨市上访反映此问题;2017年4月6日,平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不再受理告知书,并送达举报人。2018年,举报人向平房区纪委监委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定性为无理访;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期间,举报人再次上访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移交平房区及平新街道办事处办理,再次被定性为无理访。 举报人承包的是耕地而不是林地。举报人1987年在承包的耕地里培育的树苗3年后已被挖走出售,不存在1992年林地树木被砍伐问题;2012年该宗地未按林地被征用。 根据此转办件中举报人要求哈尔滨市林业局尽快给予答复的诉求,哈尔滨市林业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再次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分析,形成了《关于金某某向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举报相关问题的答复》,于2018年6月19日上午,派相关工作人员赴平房区平新街道办事处公共安全办公室,在平房区平新街道办事处信访办主任的见证下,向举报人当面宣读了答复意见。具体核心内容如下:一是关于“1987年,举报人在平新镇平房四屯承包了6亩林地”的问题。经调查确认,该地不是林地,实为平新镇新华村耕地中的机动地,不存在承包林地的问题。由于举报人无法出示土地承包合同,也从未向村里缴纳过该块土地使用费用,无法提供证明自己为该土地承包人的事实依据。 经调查确认,1987年开始,举报人在承包的耕地里“插条”培育树苗,3年后举报人自行挖走出售。即使有部分苗木遗落,到1991年或1992年时也还是苗木,达不到树木标准,因此不涉及“砍伐林木”问题。二是关于“林地被征用,举报人未获补偿”问题。2012年,因土地权属依旧为村集体所有,所以区政府哈南工业新城开发被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时将该块土地的补偿款,发放给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集体,金国良根据承包合同得到的是该土地上的附着物和所挖鱼池的补偿金。举报人无法提供该地块承包合同,也未向村集体缴纳过土地承包费,所以区政府哈南工业新城开发被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时没有对举报人做出补偿。 由于举报人多年来已多次向平房区平新镇或平房区平新街道办事处、平房区政府信访办以及平房区纪委等反映这些问题,已被定论为无理访。本次调查不宜重复答复。举报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哈尔滨市林业局在承办该举报人反映的第八批次611号案件和第九批次775号案件时,市林业局领导听取案件查办进展时,要求按照哈尔滨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会议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讲话精神,派出工作人员与举报人见面调查了解情况,并将调查结果按时上报至哈尔滨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第八批次611号案件和第九批次775号案件没有要求哈尔滨市林业局对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且哈尔滨市林业局上报材料尚在审核中,出于对举报人的负责,所以没有立刻答复。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受理编号1650号:“举报人一周前向督察组反映腰新乡兴隆村主任沈某某破坏草原150亩种植水稻,2017年春季沈某某“开山取土”私建大棚基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6月14日晚沈某某到举报人家里威胁其生命,举报人为维护生态环境遭人威胁,腰新乡主要领导不接举报人电话。举报人要求地方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处理,并保障举报人安全。”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6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本次新增内容:“6月14日晚沈某某到举报人家里威胁其生命,举报人为维护生态环境遭人威胁,腰新乡主要领导不接举报人电话。举报人要求地方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认真调查处理,并保障举报人安全。”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4日19时29分,腰新乡派出所接到举报人电话报案,2018年6月15日正式受案调查,民警陈长启、于太平依法向举报人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举报人称受到沈宏亮人身安全威胁。 2018年6月17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县公安局长赵兴才高度重视,派治安大队民警张维英、张艳羽调查此案。办案民警依法将沈宏亮传唤到县公安局办案区进行询问,并依法对报案人举报人、证人沈宏明(沈宏亮的弟弟)进行了询问。2018年6月20日,赵兴才带领刑警大队民警刘智勇、治安大队民警张维英、李一鸣再次对沈宏亮、沈宏明进行询问。经询问了解,2018年6月14日19时许,沈宏明、沈宏亮、举报人三人在举报人家闲聊时,沈宏亮指责举报人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敖包山取土”一事。期间,举报人称沈宏亮用言语对其进行了人身威胁,但沈宏亮本人不承认;证人沈宏明称没有听到沈宏亮对举报人用语言进行人身威胁;经调取举报人家监控视频资料及沈宏亮、沈宏明手机信息,没有发现相关证据。报案人举报人控告沈宏亮威胁其人身安全一案,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因该案证据不足而无法认定。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一、受理编号1651号:“大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生产时散发异味,污染周边环境,影响久青村居民生活。” 此案件已于第八批第63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十二、受理编号1652号:“库尔滨湿地保护区内有人围湖从事养殖业,主要饲养鱼类和青蛙,破坏湿地生态,已持续5~6年。” (一)基本情况 2004年,伊春市政府批准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黑龙江库尔滨河湿地(伊政批字〔2004〕2号);2010年,晋升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黑政函〔2010〕134号)。该保护区地跨山峰、阳光2个林场,施业区归属上甘岭林业局,主要保护对象为原生性沼泽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相依存的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该保护区东西宽39千米,南北长29千米,总面积为66964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1355公顷,由山峰林场267~408林班中的大部分林班组成;缓冲区面积23454公顷,由阳光林场205~221林班、山峰林场259~427林班中的大部分林班组成;实验区面积12155公顷,由阳光林场212~258林班中的大部分林班组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上甘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明确区长高明为包案领导,由黑龙江库尔滨河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会同环保、资源林政、山峰林场等单位和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保护区内沼泽湿地等自然资源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经核查,该保护区内已形成泡泽7处,总面积1.18公顷。其中,原有泡泽4处,总面积0.88公顷;另有新挖、新扩泡泽3处,总面积0.3公顷,泡泽内有野生鱼类和所投放的部分柳根鱼苗,不存在养蛙现象;现场核查时还发现120延长米围栏。 2018年6月19日,市级包保领导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白波同志带队,市核查组一行3人,到上甘岭区对千山村村民私挖乱扩地块再次进行详细核查。千山村民陈传岭家房屋后面约60米处,确有泡泽7处,其中新挖掘痕迹3处,与区核查组核查情况相符。 上甘岭区资源林政局已经进行立案调查,初步确认该涉案人系逊克县千山村村民陈传岭,该涉案当事人因外出不在辖区内。经过外围排查和电话问询,陈传岭已承认私挖乱扩行为并同意回来后配合区资源林政部门调查。目前,此案正在调查核实中。 下一步,区资源林政局将根据案件核实情况,对涉案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同时,针对千山村村民私挖乱扩的泡泽恢复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一是对现地条件允许可以恢复的,7日内立即修整完毕;二是由于湿地雨季水量较大,车辆机具无法进入,待秋季雨水减少现地条件允许时,立即进行修整,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恢复工作。 上甘岭区委针对存在的问题迅速启动问责机制,由区纪委监委调查核实,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三、受理编号1653号:“一是2017年金桥热力公司在公司院内新建了一小型水泥厂,现水泥厂已经投产运行,水泥厂生产期间产生粉尘,严重污染周边环境。二是举报人认为在金桥热力公司院内兴建水泥厂,涉嫌改变土地用途,而且小水泥厂项目属于国家明令关停并转的项目,应予取缔。”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2017年金桥热力公司在公司院内新建了一小型水泥厂,现水泥厂已经投产运行,水泥厂生产期间产生粉尘,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金桥热力公司”为黑龙江金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位于明水镇东环城路以西,环城公路与树人公路交汇处。该企业“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2017年7月建成并开始试生产。该项目位于黑龙江金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院内南侧,项目西南侧为张奎英屯,现已整屯搬迁完毕,民房已拆迁。该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现场核实,该项目新建粉磨车间1座,粉磨机选用φ 3.5×14m,新建熟料储罐1座,炉渣储罐1座,粉煤灰储罐1座,石膏及混合材料堆棚1座,粉煤灰库1座,水泥配料站1座,水泥散装库2座,水泥储存库4座,新建综合楼1栋。 项目生产过程均在封闭车间内完成,料库、配料、粉磨及输送、水泥储库、包装系统等产生粉尘的工段共设置13台布袋除尘器对粉尘进行收集。粉煤灰库、配料站、粉磨房及包装车间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原料罐、水泥储存库及水泥散装库粉尘经库顶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库顶高空排放。 《验收监测报告》(黑龙江省瑞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均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经县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在场区内装车环节有少量粉尘溢出现象。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加强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产生粉尘的环节,避免造成对外部环境的影响,杜绝粉尘溢出现象发生。现企业已完成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举报人认为在金桥热力公司院内兴建水泥厂,涉嫌改变土地用途,而且小水泥厂项目属于国家明令关停并转的项目,应予取缔。) (一)基本情况 同第一个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明水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联合工信局、国土局相关同志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黑龙江金桥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明水分公司院内,项目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企业出示了土地证。该项目为水泥粉磨站项目,不是水泥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向县工信局报备了相关文件。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四、受理编号1654号:“111国道1550米左右处,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年排放刺激性气味气体,晚上排放烟气时,周边居民觉得特别呛人,不敢开窗户。” (一)基本情况 2017年6月28日,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饲料、饲料添加剂及其配套项目环评报告获得了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审批(齐环评〔2017〕65号)。项目于2017年6月开工建设,2017年10月16日,市环保局同意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项目名称变更为年100万吨玉米深加工及其配套项目;项目于2017年12月建成投产。该项目建设了30万吨玉米饲料生产线、10万吨苏氨酸生产线、20万吨结晶葡萄糖生产线各一条,2台24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该项目总投资29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亿元。目前,公司日均加工玉米2400吨,生产结晶葡萄糖540吨、苏氨酸250吨,日处理废水1.2万立方米,日耗煤200吨。 为减少生产环节产生的异味,公司在苏氨酸发酵、苏氨酸烘干、蛋白烘干环节分别安装除味装置,采用喷淋洗涤、冷凝除湿、等离子除味工艺进行异味处理。同时,为了减少烟气对周边的影响,循环流化床锅炉烟气采用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SNCR脱硝治理工艺。建设一座日处理能力3.5万立方米污水处理站,根据各车间产生的废水性质,对高浓度母液浓缩后提取蛋白;中浓度废水进行统一收集与调配后进入高效IC厌氧发生器进行预处理,处理后再和其他低浓度废水混合调配后进入好氧池,采用改进型AB工艺对其进行更深层处理,处理后的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限值。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昂昂溪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苏氨酸烘干产生废气经等离子除臭后排放,有轻微气味,不具刺激性。2018年5月27日、6月19日经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厂界下风向三个点位臭气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18年6月16日,区政府责成环境监察人员再次现场核实,公司配套建设的240吨/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2台,锅炉烟气采用电袋除尘、石灰石—石膏法脱硫、SNCR脱硝治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企业锅炉24小时连续排放烟气,但未达到“特别呛人、不敢开窗户”的程度,2018年3月19日、5月23日经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两个季度监测,企业锅炉排放烟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烟尘≤30mg/立方米、二氧化硫≤100mg/立方米、氮氧化物≤100mg/立方米)。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五、受理编号1655号:“一是巴彦县查干乡原党委书记窦某某以旱改水为由,破坏河南村与和平村耕地2000亩,而后又毁坏草原1000亩改为耕地。二是河南村村长宋某某砍伐村里防风林等树林1000亩种植水稻。黑龙江省第五巡视组曾接受举报人面访,至今无果。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植被和林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巴彦查干乡原党委书记窦某某以旱改水为由,破坏和南村与和平村耕地2000亩,而后又毁坏草原1000亩改为耕地。) (一)基本情况 和南村耕地总面积26265亩,草原面积629亩,信访反映地块位于和南村西南方向约1公里处;和平村耕地总面积30000亩,草原面积3000亩,信访反映地块位于和平村南侧约1.5公里及3.5公里处。信访反映的窦某某原为巴彦查干乡乡党委书记窦国良(任职时间为2006年至2011年)。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王泽宇、任荷良、车占杉,巴彦查干乡政府工作人员白双军组成联合调查组,到现场进行调查。经初步核实,2007年,和南村与和平村实施了旱田改水田工程,在修建朝尔灌区干渠时占用耕地730.85亩,其中占用和南村25户村民耕地205.6亩,占用和平村58户村民耕地525.25亩,两个村在进行耕地补偿时占用了项目区以外的草原共445.83亩。 通过询问巴彦查干乡和南村民委员会主任宋国臣、会计李友为、和平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姜万春,证实在窦国良任职巴彦查干乡党委书记期间,实施的农田改造工程主要内容为进行旱田改水田工程。 2007年4月,为妥善解决村民被占用耕地调补问题,和南村、和平村民委员会经“两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占一补一”原则补齐村民耕地面积。经联合调查组对补地现场初步测量,比对2016年9月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2016〕65号文件呈报的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的基本(非基本)草原数据库,和南村补齐耕地占用基本草原99.6亩,和平村补齐耕地占用基本草原346.23亩。 鉴于占用草原为村委会集体决定,且涉及农户较多,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站已责成和南村、和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10月30日秋收后恢复植被。和南村、和平村村民委员会承诺按时恢复植被,村民缺少的耕地由村民委员会另行调剂。 毁坏445.83亩草原问题已移交县纪委监委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河南村村长宋某某砍伐村里防风林等树林1000亩种植水稻。黑龙江省第五巡视组曾接受举报人面访,至今无果。) (一)基本情况 和南村共有林地1733.4亩。村主任宋国臣在本村拥有耕地62.9亩,林地86.8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生态执法大队于洋、刘福海、吴国,林业局朱景义、白云鹏,巴彦查干乡政府丁玉琢共6人组成工作组,到实地进行调查。经调查,宋国臣在和南村土地台账内有耕地62.9亩(水田49.5亩、旱田13.4亩)、林地86.8亩。2007年、2008年宋国臣分别将自己的耕地、林地全部流转给次子宋殿军经营。经比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宋国臣的水田、旱田均属非林地。经查,宋殿军将86.8亩林地中的60亩改变林地用途种植水稻。2017年12月,大庆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月8日,对犯罪嫌疑人宋殿军取保候审,案件正在办理中。2018年4月,宋殿军已经完成插柳6万株,成活率50%,恢复被毁林地。 调查组向巴彦查干乡林业站、和南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并经和南村党支部书记王明哲、会计李友为、村民代表杨华、王华、王时江等人证实,宋国臣无砍伐村里防风林、树木种植水稻的行为。 经调查,2017年8月有人曾向黑龙江省第五巡视组反映“2007年窦某某在旱田改水田施工过程中随意抓人”问题,公安机关介入并已依法处理,对当事人丁玉成行政拘留。 (三)问责情况 无。 二十六、受理编号1656号:“宝清县和七台河的交界处,宝清至七台河的公路岚峰乡境内路段,道路北侧有特别大的露天煤矿,严重破坏环境。”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五批第237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3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问责情况 就页岩矿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宝清县监察委已对县林业局副书记李贵鸿、林政股股长史前明,六道林场场长蔡晓龙、副场长孙密存在的失职行为进行了调查,对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县国土局已对县国土局土地监察室主任吴洪民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国土局党组已对县国土局执法局局长张俊波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十七、受理编号1657号:“白山工业园区内的中粮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期间排放臭鸡蛋味道,夜间尤为严重,小雨或大雾天行人身上会落有黑色颗粒,即便该企业距离居民区很远,当地百姓仍然被难闻的气味干扰,不敢开窗户。举报人要求企业改进工艺或者增加环保设施,以确保清洁生产,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白山工业园区内的中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名为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共有3个建设项目。目前该公司正在生产。 1.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60万吨/年玉米加工项目。2004年8月9日,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函〔2004〕117号);项目于2010年4月开工建设,2011年9月,玉米淀粉生产线开始投产,2012年7月,味精、复合肥生产线同时投产。2013年5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黑环验〔2013〕91号)。涉及加工玉米60万吨/年,主要产品为玉米淀粉38万吨/年,味精10万吨/年,复合肥10万吨/年。 2.电站锅炉烟气除尘脱硫、脱硝项目。2016年5月17日,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黑龙江省环保厅审批(黑环审〔2016〕49号);2016年5月20日开工建设,2016年12月1日竣工。2017年7月18日,通过齐齐哈尔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齐环验〔2017〕41号)。 3.扩产5万吨/年味精改造项目。2018年1月12日,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审批(齐环行审〔2018〕1号);2018年1月13日,该项目在原厂房开始建设、安装;2018年5月2日,设备安装结束。现该项目正处于调试阶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龙江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信访反映的“生产期间排放臭鸡蛋味道,夜间尤为严重,即便该企业距离居民区很远,当地百姓仍然被难闻的气味干扰,不敢开窗户”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也感受到难闻的气味。6月18日,龙江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冒雨再一次对该公司厂区及周边进行了实地踏查,未发现身上落有黑色颗粒。 经调查分析,异味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复合肥喷浆、造粒、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带有有机质的水蒸气经过3级喷淋洗涤处理设施,再经过高压等离子除味设备,对水蒸汽进一步净化。在高压等离子除味设备工作时,对循环水有一定温度要求(水汽温度在30℃~40℃时处理效果最佳)。由于春季、夏季外界湿度较大、气温较高,使得进入高压等离子除味设备的水蒸气温度高达50℃左右,等离子吸附效果变差,除味效果降低,所以周边群众会在气压低或阴雨天时会闻到异味。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县委县政府责成环保部门立即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的异味进行监测,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责成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抓紧推进复合肥尾气处理系统改造工程建设,2018年末完成改造。 三、问责情况 无。 (下转第七版) (上接第六版) 二十八、受理编号1658号:“针对安阳路架设高架桥一事,哈尔滨市政府已作出答复。举报人针对答复内容指出: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建桥对缓解当下交通拥堵的作用;二是市政府承诺建桥后恢复生态,但目前未制订恢复生态的规划方案;三是要求确认环评单位认定的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是否准确,并应充分听取该区域市民的意见;四是泄洪通道洪评已经通过,但能否确保周边居民不受洪水影响;五是建桥后是否影响周边区域消防。” 未办结。 二十九、受理编号1659号:“齐齐哈尔市电视台对富裕县塔哈乡小哈百村私自开垦草原问题(案件编号为7号)的回复结果是‘反映问题不属实’,举报人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要求现场核实,查清情况并恢复草原。” 未办结。 三十、受理编号1660号:“举报正阳十五道街福和翰林苑小区居民饮用井水,水质差有臭味。”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36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一、受理编号1661号:“政府计划在海富康城小区安阳路何家沟建高架桥,解决交通拥堵问题。举报人担心高架桥建设过程中破坏附近生态环境,要求不要在此处建高架桥。” 未办结。 三十二、信访编号1662号:“举报人在朱家镇牛心村承包1860亩草原,其中有1000亩左右被村民开垦为耕地,举报人曾多次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未果,要求退耕还草。”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草原(林间草地)位于朱家镇牛心村大桦树北沟、大桦树沟、大坝沟、老牛圈沟、大营沟、大环沟、猪食赖沟,合同面积1806.47亩(此面积签订合同时未进行实际测量)。 1996年,林口县政府根据黑政办发〔1996〕1号文件的要求,启动了全县草原资源承包开发工作,林口县政府作为牡丹江市试点,率先在朱家镇开展了草原的发包工作。当时,朱家镇牛心村的1806.47亩草原承包给了村民毕诗军,并于1996年11月8日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朱牛心960060),承包期50年,自1996年11月8日起至2046年11月8日止。1997年12月18日,毕诗军将自己承包的草原面积中的600亩转包给牡丹江市邮电局任勇义,转包期限自1997年12月18日至2045年12月18日止,转包草原范围位于牛心村大桦树北沟、大坝沟、大营沟、大长笼、大环沟。2008年10月经毕、任双方协商,毕诗军收回转包给任勇义草原面积600亩。2008年10月15日,毕诗军又将自己承包的1806.47亩草原转让给毛某军,毛某军与牛心村重新签订了一份草原承包合同书。该草原现由承包人毛某军经营管理。该草原内现有耕地(约300亩)为2000年以前开垦的,按照黑政办发〔1996〕1号文件规定的三宜原则:以发展草原为前提,宜草则草、宜粮则粮、宜林则林,所以当年按照宜粮则粮的原则,草原的原承包人及牛心村部分村民在该草原内开垦耕种土地,且该草原与牛心村课税地比邻,因此村民开垦的草原多为扩地头形成的现有耕地。毛某军接手承包草原后,对其中一部分被牛心村村民开垦的耕地索要耕地费用,索要无果后先后到朱家镇政府及县畜牧局上访。朱家镇政府、牛心村委会曾帮助协调用地村民向毛某军交费事宜,但没协调成功。同时朱家镇还协调县信访办、国土局、畜牧局到牛心村实地对草原进行核查,但由于当年承包时所用的土地证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早期手绘稿,与实际情况出入过大,导致核查无法进行。2014年,县畜牧局专门研究过毛某军上访事宜,并给予过毛某军答复意见,帮助其要回被耕种的草原,但因村民不配合未果。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7日,林口县副县长于德波带领县畜牧局、朱家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因毛某军承包的草原分布于林间,区域面积较大,短时间内确切完成实际面积的认定较难。经与毛某军了解,他反映目前主要有11户村民耕种了他的草原,均是毛某军2008年签订承包合同前就存在的事实。通过工作组现场调查,毛某军认为自己本人目前管理的90年代草原开垦的耕地约400亩,经测绘队实地测绘为281亩,11户村民开垦草原耕种的土地约92亩,多为扩地头时占有的草原(此数据为土地确权时村民承包土地面积与实测土地面积的差)。 针对上述开垦草原为耕地的历史事实,在保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草原法》,县畜牧局对开垦草原的村民下达了《退耕还草通知书》,责令所有开垦草原的村民(包括毛某军)将违规用地依法全部退耕还草。 下一步,由林口县政府决定:一是聘请专业的测绘公司测绘,组织国土及测绘部门立即开展对该草原的范围进行确界,准确掌握草原的实际面积,精确测量毁草耕种的面积。二是组成工作组对核查出毁草耕种的地块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制定退耕还草规划,尽早完成退耕还草。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三、受理编号1663号:“向阳镇金家村向阳亿丰无公害处理厂距离居民区不足500米,散发异味污染空气,垃圾渗滤液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举报人多次向省环保部门投诉,相关人员曾表态只要有一家居民不搬迁就不予通过环评审批,目前该处理厂已经运行且排污影响居民生活。举报人要求查实该厂环评手续是否已通过审批,并要求治理该厂环境污染问题。” 未办结。 三十四、受理编号1664号:“泰来镇丰田村苇塘被个别人员开垦为稻田地,耕种水稻,破坏生态,涉及被破坏面积1万余亩,已持续近5年,举报人要求恢复苇塘。” 未办结。 三十五、受理编号1665号:“一是东胜村与市区距离不足2公里,800户村民均使用原煤和煤泥取暖,举报人要求并入热网供热,避免环境污染问题。二是此处没有下水管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桃山水库,造成水体污染,举报人要求解决下水管网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东胜村与市区距离不足2公里,800户村民均使用原煤和煤泥取暖,举报人要求并入热网供热,避免环境污染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东胜村为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胜村。该村位于茄子河区茄子河镇西北侧,区域面积25公顷,建于1987年,该村主要为平房聚集区,现有住户780户,人口2000余人。所有住户均采取原煤和煤泥取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茄子河区认真处理。6月17日,茄子河区委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工作组开展实地调查。茄子河区组织茄子河镇政府及东胜村委会开展实地调查。经调查,东胜村不在市建成区内,住宅以平房为主,村内基础设施不包含供热管网。通过对群众走访入户,多数群众对接入集中供热管网表示同意,但对自行承担的改造费用和增加的供热费用表示有困难。通过与市供热公司咨询,市供热公司表示:东胜村属农村平房,且建设时间较久,多数房屋主体老化,门窗密闭不严,且无外墙保温,热损耗较大,即使接入供热管网,也很难达到供热标准。如果接入集中供热,房屋都应修缮改造,加外墙保温,室内原有供热设施因不适应集中供热技术要求也需更换。 综上所述,东胜村接入供热管网村民投资较大,负担较重。虽然供热问题因技术及投入等原因,短时间内无法解决,但积极对上争取城中村改造项目,以此推动解决东胜村供热的问题。 (三)责任处理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此处没有下水管网,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桃山水库,造成水体污染,举报人要求解决下水管网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东胜村为茄子河区茄子河镇东胜村。该村位于茄子河区茄子河镇西北侧,区域面积25公顷,建于1987年,该村主要为平房聚集区,现有住户780户,人口2000余人。该村有排水管网系统,但有130户没有接入排水管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茄子河区认真处理。6月17日,茄子河区委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工作组开展实地调查。茄子河区组织茄子河镇政府及东胜村委会开展实地调查。经调查,2004年8月,为治理村民生活污水排放问题,东胜村自建排水管网,由于当时设计标准低,且受技术问题及本村地理条件限制,导致130户村民没有纳入到自建排水管网,依然采取散排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将生活用水和粪便直接排入自家菜园子,同时东胜村周围有村民田地,且距离水库较远,生活用水不会因雨水冲刷直接排入水库。为解决此问题,市政府将该村老管网升级改造纳入全市排水大管网内,列入茄子河区2019年规划,2019年10月底前全部完工。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六、受理编号1666号:“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大庆市采油四厂将钻井泥浆液排放至村民承包的草原内,造成地下水被污染、草原被毁坏,涉及面积几百平方米”问题,2017年该厂曾使用沙土进行过简易掩埋。经举报人6月1日向督察组投诉后,6月12日大庆信息港已公布办理结果,称‘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对此答复提出异议,要求进一步彻查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新增内容:(2017年该厂曾使用沙土进行过简易掩埋。)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三批第126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办理时间为2018年6月14日),情况已报送。 2018年6月16日,再次接到信访转办件后,6月19日区环保局组织采油四厂到现场两次核查;6月21日,区政府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情况没有变化。 经调查询问,2017年,钻井三公司准备对该处泥浆固化点进行最后一道工序恢复地貌时,先后3次安排推土机等设备准备推平该泥浆固化点,但因当地居民阻拦,至今无法完成。 下一步,红岗区将严格监管油田企业,监督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确保泥浆处理合法合规。同时加强泥浆固化施工全过程的管理,确保废弃泥浆无害化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七、受理编号1667号:“大剧院附近的船厂社区建在江心岛上,有几百户居民在此生活,居民生活污水和企业生活废水以及雨水经过同一管线通过一个小型泵站排放至松花江,污染江水,已持续多年。举报人要求解决该处的排污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三十八、受理编号1668号:“二龙山农场一分厂五连的讷谟尔河周边采砂情况严重,导致生态被破坏,问题已持续多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二龙山农场一分厂五连的讷谟尔河周边现有采砂场一处,经营者为曹亚南。农垦北安管理局水务局按照黑龙江省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讷谟尔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审核批准,发放了《黑龙江省河道采砂准采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北安管理局组织水利、环保部门及农场有关领导、农场相关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勘查。经查,二龙山农场原一分场五连的讷谟尔河采砂场按照采砂规划及采砂许可证批复进行开采,经现场勘测经营开采在批准的范围内,为合法经营。 该砂厂于2008~2009年由二龙山农场水务局审批,与经营者签订《河道采砂协议》,2014~2017年由农垦北安管理局水务局按照黑龙江省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编制的《讷谟尔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报告》审核批准,发放了《黑龙江省河道采砂准采证》。2008~2009年采砂量为1万立方米。2014~2017年采砂量为6万立方米。根据《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3〕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1年。农垦北安管理局水务局按照文件规定当年审核、当年批复发放采砂许可证。采砂场周边的环境情况良好。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十九、受理编号1669号:“永和镇林安村在小和平建设旅游景区,开山采石(地点在长安村黑鱼泡子西1公里处),破坏植被。”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旅游景区位于鸡东县永和镇林安村小和平屯内,2017年,孙志忠注册了“鸡东县枫叶谷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实际仅建设了2栋170平方米的房屋和1个400平方米的简易钢构大棚,经营方向为少数民族特色休闲餐饮“农家乐”旅游。信访反映的开山采石现场位于鸡东县永和镇长安村黑鱼泡子西1公里处,为历史形成的石崖,现地长满荒草,历史上并未开采且无新开采行为,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登记备案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鸡东县政府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永和镇镇政府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未发现举报人所称开山采石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对建设旅游景区的长安村村委会主任李万义及旅游景区拉石料的运输车司机张晨光进行调查和现场核实,信访反映的地点为几十年前的老石崖,历史没有采石行为,也没有新的违法开山采石行为。鸡东县永和镇林安村小和平屯内建设旅游景区情况存在,建设使用的石料为外地采购的花岗岩,而举报地点的石料为玄武岩碎石,石料材质明显不同。经现场查看,现地长满荒草,不存在破坏植被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受理编号1670号:“万达城B区4期内计划建一800平方米垃圾中转站,建设方融创公司曾告知小区居民“该垃圾中转站建而不用”。经居民向督察组反映后,近日官方网站公开答复称“继续建设垃圾中转站”。举报人认为官方网站的答复不清晰,要求清晰答复,公示针对B区环评报告,将融创公司告知居民建而不用的内容落实到合同里。 未办结。 四十一、受理编号1671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团结镇新兴村造纸厂排污影响水稻生产问题,近日当地电视台公开报道了问题的处理结果。举报人称公告的答复不属实,政府欺上瞒下,认为造纸厂不应该建在农田上,要求停建造纸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造纸厂实为萝北县团结镇鑫兴纸制品厂,位于萝北县团结镇以东5公里的新兴村一块荒地上,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占地7000平方米。2017年11月29日,萝北县团结镇鑫兴纸制品厂年产11000吨再生纸建设项目获得了萝北县发改局立项备案;2018年1月,项目环评文件获得鹤岗市环保局审批(鹤环审〔2018〕3号)。该项目新建生产线一条,年产再生纸11000吨,以废纸为原料,配套建设了废水处理系统,采用气浮+活性污泥处理工艺,废水经处理后循环使用。工程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库、污水处理站、办公用房及其配套附属设施。2018年1月31日、3月9日,萝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分别到现场进行实地监督检查,该企业正在进行设备安装,未发现有生产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9日,萝北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正在进行厂区硬化、安装生产设备和建设原料库、污水处理站等设施。6月19日,萝北县国土、发改、工科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核查和调阅相关部门文件,该企业正在建设,未生产,没有废水排放。根据县国土局的现场测量和对照,厂房占地为宅基地,没有占用耕地,但未办理相关土地审批手续。6月21日,萝北县政府牵头,住建局、国土局、工科信、环保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查封,要求完成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手续之前不得继续建设,目前该企业处于查封状态。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二、受理编号1672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团结镇新兴村造纸厂排污影响水稻生产问题,近日当地电视台公开报道了问题的处理结果。举报人称公告的答复不属实,政府欺上瞒下,认为造纸厂不应该建在农田上,要求停建造纸厂。”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167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四十三、受理编号1673号:“10年前,当地农民将原南泥河湿地(北林区南侧,巴彦县与绥化市交界处)变为耕地,地下水越来越少,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南泥河湿地位于绥化市北林区,北林区与巴彦县地理位置相邻,以泥河为界,北岸与之接壤的是东津镇、兴福镇、东兴办事处3个乡镇,南岸为巴彦县,泥河北侧土地历年来由沿线各村按土地政策分包给农民耕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9日,北林区林业局副局长张岩、区水务局科员纪思明、区环保局科员张金龙组成调查组深入与泥河北岸接壤的东兴办事处新源管理区、兴福镇二龙村、东津镇先进村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泥河北岸(防洪坝以北)都是耕地。经查阅属地村委会相关材料,东兴办事处新源管理区泥河北岸土地自1993年起就陆续发包给农民耕种直至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末;兴福镇二龙村泥河北岸土地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开始,就作为基本农田承包给农民;东津镇先进村泥河北岸土地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就已是基本农田并发包给农民。经调阅区林业局提供的2008年集体林分布图得知,泥河北岸北林区辖区内除了零星林地外都是耕地,不是湿地。根据2003年6月20日颁布实施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北林区泥河北岸沿线土地不具备构成湿地的基本条件,不属湿地范畴;并且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就是耕地并发包给农民了。 调查组从水务部门和当地村委会了解到,前些年由于水田面积少,泥河水量充足,且地下水开采量也较少,因此对河岸边地下水位影响不大。近些年来,由于受到水稻价格上涨及玉米价格降低的影响,泥河北侧水田面积逐年增加,农户开采地下水量急剧增加,致使地下水水位降低。目前,农村抗旱类农民自打水井没有相关规定,所以没有经过审批。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四、受理编号1674号:“阿城区红星镇红星砖厂、舍力镇舍利砖厂、新华乡立新砖厂、大榆树乡大榆树砖厂、新乡乡新乡砖厂等5家砖厂均非法占用耕地,手续不全,砖窑生产期间排放黑烟,有粉尘,此情况已持续数年,举报人要求给予查处。” (一)基本情况 1.阿城区红星镇红星砖厂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友发砖厂,该砖厂为24门轮窑,成立于2011年5月19日,注册号:230181600288872,经营范围:制造砖。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镇振兴村。 该砖厂2018年发现存在侵占耕地行为。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有取水许可。现场正在生产实心黏土砖。 2.舍利镇舍利砖厂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太平空心砖厂,成立于2012年7月6日,该砖厂为20门轮窑,注册号:230181600343936,经营范围:加工、销售空心砌块。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阿城区舍利街太平村。 该砖厂2018年发现存在侵占耕地行为。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有取水许可证。现场正在生产实心黏土砖。 3.新华乡立新砖厂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利新砖厂,该砖厂成立于1989年12月16日,该砖厂为20门轮窑,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注册号:230181100002371,经营范围:加工、销售黏土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1月10日)。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利街先锋村。 该砖厂未发现侵占耕地行为。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有取水许可,自己打井。现场正在生产实心黏土砖。 4.大榆树乡大榆树砖厂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胜祥砖厂,该砖厂为26门轮窑,成立于2005年12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2MA199WNN8Q,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烧结黏土空心砖、标砖、页岩砖、多孔砖(国家禁止生产的除外)。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胜祥村。 该砖厂未发现侵占耕地行为。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有取水许可。无环保审批手续,安装合同已签订,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正在建设施工当中。现场正在生产页岩空心砖。 5.新乡乡新乡砖厂为哈尔滨市阿城区团结空心砖厂,该砖厂为24门轮窑,成立于2009年4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112MA19BKYR9T,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空心砖。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阿城区料甸街兴东胜村。 该砖厂2018年发现存在侵占耕地行为。无采矿许可证,无土地使用证,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措施,无取水许可证。现场正在生产黏土实心砖。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晚,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人民政府连夜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召开转办案件专题会议,成立案件联合调查组。2018年6月17日,阿城区人民政府组织阿城区工信局、阿城区住建局(墙改办)、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阿城区安监局、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阿城区电业局、阿城区水务局和相关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1.哈尔滨市阿城区友发砖厂 经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实地勘测,该企业侵占了4787平方米耕地。对侵占耕地的行为,区国土执法局已立案调查(哈国土立〔2018〕7074号)。针对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的违法行为,阿城区环保局正在进行调查取证。针对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阿城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立案查处,执法程序正在履行中。经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住建局(墙改办)认定,该砖厂有违法违规生产实心黏土砖行为。 针对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实心黏土砖行为,阿城区政府对该企业下达了《关于责令停产的通知》,责令该企业在201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普通挤砖机等设施,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以彻底解决该企业违法生产问题。随后阿城区政府向阿城区电业局下发通知,要求立即对该企业采取断电措施,确保其停产。 2.哈尔滨市阿城区太平空心砖厂 经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实地勘测,该企业侵占了8065平方米耕地。对侵占耕地的行为,区国土执法局已立案调查(哈国土立〔2018〕7075号)。针对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的违法行为,阿城区环保局正在进行调查取证。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针对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立案查处,执法程序正在履行中。经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住建局(墙改办)认定,该砖厂有违法违规生产实心黏土砖行为。 该企业为20门轮窑,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淘汰类。阿城区政府对该企业下达了《关于拆除落后生产设施的通知》,责令该企业在201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实心黏土砖窑,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以彻底解决该企业违法生产问题。随后阿城区政府向阿城区电业局下发通知,要求立即对该企业采取断电措施,确保其停产。 3.哈尔滨市阿城区利新砖厂 经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实地勘测,新华利新砖厂取土均在工矿用地范围内,没有占用耕地。针对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的违法行为,阿城区环保局正在进行调查取证。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针对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立案查处,执法程序正在履行中。经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住建局(墙改办)认定,该砖厂有违法违规生产实心黏土砖行为。 该砖厂为20门轮窑,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淘汰类。阿城区政府对该企业下达了《关于拆除落后生产设施的通知》,责令该企业在201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实心黏土砖窑,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阿城区政府已致函哈尔滨市平房区政府(该企业用电由平房区供电局提供),请求协调电业部门对该企业予以断电,确保其停产。 4.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胜祥砖厂 经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实地勘测,该企业没有占用耕地。针对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阿城分局正在进行调查取证。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针对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立案查处,执法程序正在履行中。并督促该企业尽快完成环保设施安装并投入使用。 该企业为26门轮窑,不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之内,该企业生产页岩空心砖属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范畴。 5.哈尔滨市阿城区团结空心砖厂 经市阿城区国土执法局实地勘测,该企业侵占了7096平方米耕地。对侵占耕地的行为,区国土执法局已立案调查(哈国土立〔2018〕7076号)。针对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现象的违法行为,阿城区环保局正在进行调查取证。市环保局阿城分局针对其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立案查处,执法程序正在履行中。该企业生产用水为砖窑后山泡子水,有违法取地表水行为。阿城区水务局对该砖厂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阿水责停(2018)015号),责令其停止违法取地表水行为,并告知立即办理取水许可证,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经阿城区国土执法局、阿城区住建局(墙改办)认定,该企业有违法违规生产黏土实心砖行为。 针对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实心黏土砖行为,阿城区政府对该企业下达了《关于责令停产的通知》,责令该企业在2018年6月20日前自行拆除普通挤砖机等设备,否则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以彻底解决该企业违法生产问题。阿城区政府已致函哈尔滨市香坊区政府(该企业用电由香坊区供电局提供),请求协调电业部门对该企业予以断电,确保其停产。 阿城区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长效机制,在所辖范围内坚决杜绝并清理非法生产、污染生态环境的砖厂、砖窑,严肃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五、受理编号1675号:“距离富强二期小区100米位置的一百户南山上,美溪广播电视局局长孙某某在山上毁林、建别墅,原伊春市林业局局长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3公顷,此情况已经6年,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并处理相关人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距离富强二期小区100米的一百户,是伊春市美溪区在80年代统一建设的约100户职工居民住房,美溪居民称作为“一百户”,由于原一百户居民大多数已搬迁,此处已没有几户居民在此居住。“一百户”的南侧边缘就是当地居民所说的一百户南山,距离富强小区100米位置是原“一百户”居民区内,此处有一处生态园,生态园的名称为腾龙生态园。 腾龙生态园始建于2012年,在美溪林业局兰新经营所1、3、4林班内。生态园在建设前,腾龙生态园负责人周丽丽开始对拟建生态园范围内的4处居民用房进行了收购,同时收购原居民用房周围房前屋后的小块耕地,并于2012年至2014年陆续在原居民用房的基础上,翻建了3处房屋和1处猪、鹅养殖舍;在收购的小块耕地上搭建了8栋塑料大棚和7栋养貂棚,塑料大棚主要用于葡萄种植,并在剩余的耕地上种植绿化树木和蓝莓、蓝靛果、核桃树等经济作物。生态园建设初期,生态园南侧边缘有条截洪渠,将生态园分为两个区域。生态园建成后于2015年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周丽丽(营业执照注册号230708600015317)。腾龙生态园主要的经营项目是生态种植、生态采摘、餐饮等项目,近二年开始雪貂的养殖。 由于腾龙生态园地处美溪区址边缘,在截洪渠以南都是原周边居民耕种的土地,在生态园建设期间,周丽丽为了扩大生态园的规模,在2012年开始陆续从周围居民手中购买耕地,或者原耕种者由于搬迁不在本地居住放弃耕种的,都被周丽丽收回耕种,到目前为止生态园周围的耕地都是周丽丽耕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下午,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美溪区成立了由区长苏少华为包案领导,主管资源的副局长亲自带队、区资源部门、区环保部门、区森侦部门和林业局森调队参加的包案组,对此涉嫌毁林、建别墅和非法占用林地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信访反映的涉嫌毁林、建别墅、非法占用林地的位置在美溪腾龙生态园范围内;信访反映的美溪广播电视局局长孙某某为美溪龙江广电网络公司伊春分公司美溪营业厅经理孙秀国。信访反映的原伊春市林业局局长李某某,由于伊春市林业局设在伊春市营林局,经美溪区与伊春市营林局沟通了解,经伊春市营林局反馈回来的信息没有此人。包案组连夜对孙秀国进行了询问。在询问孙秀国时得知,腾龙生态园的责任人是孙秀国的妻妹周丽丽,孙秀国在腾龙生态园投资建设和经营上没有参与,与腾龙生态园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关系。由于腾龙生态园负责人周丽丽身患重病,特委托其弟周民于6月18日上午接受包案组的询问,并配合包案组协助相关调查。包案组基本了解情况后,美溪区区长苏少华,主管资源副局长卓雷亲自带队,组织资源林政局副局长王家鹏、环保局局长李朝阳、区公安局主管森侦副局长李杰,森侦科科长孟庆文、美溪森林调查设计队副队长丁廷忠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对美溪腾龙生态园整个区域进行了现地核实。 经现地核实,腾龙生态园范围内总面积12.9888公顷,生态园腹部有条截洪渠将生态园分为两块,截洪渠北侧为生态园经济植物种植区,面积5.5839公顷。其中,规划建设用地3.5794公顷,林地(林业耕地)2.0045公顷,建设的3处房屋和1处猪、鹅养殖舍面积1520平方米,均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的问题。截洪渠南侧全部为耕地,面积7.4049公顷。 包案组通过利用卫片对腾龙生态园范围内的林地进行细致的叠加、比对,发现腾龙生态园范围内有2处导致卫片图斑疑似发生变化的地块。经现地核实,一块是在截洪渠南侧耕地的边缘,确认有扩地边的痕迹,现地种植了大豆,通过对委托人的询问和现场指认,委托人承认在2014年春耕时向外扩了3亩地左右。经现地测量认定扩地0.3187公顷;第二块是腾龙生态园的食用菌摆放地,为了摆放食用菌割除灌草、盗伐人工林落叶松4株,经现地检尺根茎36厘米2株、38厘米2株,立木蓄积1.8668立方米。在对委托人的询问和现场指认时,委托人说原来在摆放食用菌前这个地方的树就很稀,所以就在这摆放了食用菌,由于这4棵树是死树,摆放食用菌碍事就将它伐掉了。 (下转第九版) (上接第七版) 经包案组调查认定,美溪腾龙生态园存在涉嫌违法开垦林地0.3187公顷,盗罚林木蓄积1.8668立方米的违法行为。 针对周丽丽存在的违法行为,美溪区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分别罚款3.1万元、1万元,合计4.1万元。 针对美溪腾龙生态园存在违法开垦林地和盗伐林木的问题,美溪区委与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整改恢复措施:一是责令腾龙生态园责任人周丽丽的委托代理人周民于6月21日至23日对违法开垦的林地种植的农作物推毁、铲除;二是由于目前已过造林季节,为保证造林苗木的成活率,责令责任人周丽丽在2019年春造期间,在资源、营林部门和林场的监督下对违法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和补种树木;三是收缴责任人周丽丽5000元恢复植被保证金,等下年春季造林期间对违法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造林,幼树验收成活后,再退返保证金。 美溪腾龙生态园地处美溪兰新经营所施业区内,兰新经营所作为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由于兰新经营所对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林地保护重视程度不够,日常巡护检查不到位,疏于对美溪腾龙生态园的经营行为的监管,是导致腾龙生态园违法开垦林地,盗伐林木的问题长时间没有被发现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腾龙生态园违法开垦林地,盗伐林木事件的主要责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案件移送美溪区纪委监管,确定责任后,将根据法定办案程序,在三个月以内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六、受理编号1676号:“针对融创万达小区内建设800平米垃圾中转站问题,举报人指出万达开发商存在欺瞒行为,开发商曾于2018年5月18日向小区业主出具声明:‘一是建设垃圾零落地工地;二是为了配合垃圾零落地的试点工作,决定废止使用800平米,达到垃圾零储备’,但目前开发商并未兑现5月18日的承诺。” 未办结。 四十七、受理编号1677号:“一是2002年,前进区四丰乡南岗村村支书董某某,在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南岗村砍伐1000多棵30多年的大杨树。二是前进区区领导和村领导以建设生态园为名占用南岗村土地建大酒店和停车场。”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02年,前进区四丰乡南岗村村支书董某某,在没有采伐证的情况下,在南岗村砍伐1000多棵30多年的大杨树。) (一)基本情况 佳木斯市前进区南岗村,地处中山路南段,与四丰山景区和水利三处毗邻,南与长发镇正兴村相邻,北与城区山水社区相连,属于城乡接合部。南岗村辖五个自然屯,占地总面积4.5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340亩。居住总户数961户,共计2110人。有农业户695户,人口数1617人。其中有地农户535户,村民以粮食(玉米为主)、蔬菜种植、畜牧养殖、劳动力输出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前进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高胜民任组长,农业和水务局相关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调查租,前往南岗村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调查。南岗村召集村支书、村主任、村内老村民、老干部和村委会工作人员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调查采伐大杨树的经过。经调查,发现所反映的问题于2002年已办结。2002年采伐后没有更新,采伐的原因是杨树所在地块形成树荫地,影响老百姓农作物成长。 通过村民代表反映,调查小组得知2002年南岗村村支书董宏伟,违规伐树情况属实。2002年,郊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受理已对董某某做出处理。但因村内没有其他案件知情人,(2002年南岗村行政归属于郊区四丰乡,村务工作由郊区政府监督、协调、督查,2004年行政区域改革时才归入前进区范畴),因此,前进区没有2002年伐树处罚结果的详细资料。前进区协调郊区政府调取案卷,郊区公安分局决定对董宏伟进行行政拘留,但董宏伟因为身体有病,不易羁押,给予取保候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前进区区领导和村领导以建设生态园为名占用南岗村土地建大酒店和停车场。) (一)基本情况 南岗村绿色基地项目为精准扶贫中的产业扶贫项目,建设地点位于中山路南段东侧,坐落于南岗村二屯,属于南岗村中心区域。该项目占地2万平方米,餐饮占地700平方米,大棚1.5万平方米。餐饮、大棚以钢架结构为主体,用玻璃采光,地热取暖,主要经营绿色禽肉、蛋类、有机蔬菜等农副产品,项目计划投资300万元,是前进区重点发展项目,2016年由佳木斯市农委、城乡建设局投入50余万元建设园内基础设施,后续资金依靠绿之缘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自筹、全村村民众筹入股、对外招商引资的方式获得,项目预计2018年年底完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前进区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府副区长卢国强任组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调查组,前往南岗村展开现场调查和走访问询。调查组问询了南岗村委书记、村主任、会计、村民代表及党员共10人。经调查,该项目占地2万平方米,流转租用村民高凤云等5人的承包地30亩,每亩租金600元。该项目的建设,增加了南岗村集体收入,让南岗村农户以多种形式参与产业经营,成为绿色基地的会员早日脱贫。绿色基地三农用地审批手续齐全,设施建设符合三农用地的建设标准,不存在违规建设现象。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八、受理编号1678号:“齐齐哈尔市政府在办理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转办385号案件‘梅里斯区雅乐塞镇南侧7公里处7000多亩草原被破坏,开垦为耕地’时,只查‘盲流屯’,造成举报人承包耕种了近60年的2000亩地被强行清除且不给补偿。而对北侧相隔仅4米的齐齐哈尔新中农牧有限公司于2006年承包的地块却不调查,该地块有房屋、大棚、林地、耕地等,也在2016年举报的7000亩被破坏草原之列,其承包人与政府官员勾结,虚报承包面积(实际草原面积3600亩,造假土地承包合同7800亩)套取退耕还林项目补贴,并将300亩林地毁掉盖大棚,政府选择性执法。举报人要求还举报人一个公道,迁出也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雅尔塞镇南7公里处地块是王军华等人承包的2000草原和甄殿举(即新中农牧责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包的3600亩林地。经市土地勘测院确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显示王军华等人承包的2000亩土地,地类性质为耕地和滩涂;甄殿举承包的3600亩土地,地类性质为林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8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梅里斯区委区政府立即组织国土、畜牧、水务、梅里斯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调查,2005年,王军华等人承包了梅里斯区梅里斯镇齐齐哈村2000亩草原,其中有879.45亩“二调”图显示地类为滩涂,但2016年区国土局、畜牧局、林业局调查时现状为耕地。2017年1月17日,梅里斯镇政府以王军华等人擅自改变草原用途为由,向区法院提出中止合同并恢复原貌的诉求。经过区法院、市法院的裁定,判决结果为“解除王军华等人的承包合同”。王军华等人不服区法院、市法院判决,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的民事裁定(2018黑民申682号)的结果为“维持梅里斯区法院和市法院的判决结果”。目前区法院已按照判决执行完毕,并恢复了原貌。上访人反映的未得到补偿问题,根据省高法判决上访人可另行依法主张。 在王军华承包草原的相邻地块上,是甄殿举承包的梅里斯区雅尔塞镇东风村3600亩撂荒地。经调查核实,2006年9月13日,齐齐哈尔市政府作出齐政发(2006)30号决定,决定承包人甄殿举在该地块进行造林并享受退耕还林政策。2009年,省林业厅以黑林函(51号)文件同意甄殿举成立齐齐哈尔新中林场,其中包括梅里斯区雅尔塞镇东风村3600亩撂荒地改造的林地。目前3600亩全部是林地。该地块上存在房屋属实,是甄殿举建设的管护用房和防火库,总面积400平方米,目的是为了进行林场的日常林业生产和防火安全,该管护用房和防火库的建设没有占用林地,占用的是农用地,未经审批。调查组已将未经审批的问题转交市林业局湿地办处理。信访反映的大棚和耕地,不在梅里斯区雅尔塞镇东风村承包给甄殿举的3600亩撂荒地范围之内,是在甄殿举在从梅里斯区齐齐哈村承包的农用地上建设的,设施用地经齐齐哈尔市国土局备案同意(齐国土资(2012)12号)。 调查组调阅了梅里斯区林业局档案,档案中显示甄殿举承担退耕还林任务只有3600亩。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十九、信访编号1679号:“一是杨某某、康某某、张某某非法占有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10.4万平方米湿地和生态林,在此盖房、挖浴池、建车库,砍伐树木150立方米,被占区域从雾谷旅游区口向旅游区内延伸,区域内有水曲柳、黄菠萝和近百年的柳树等珍贵植物。二是三道关村小黄山景区的中心地带属国家森林公园,是林业用地,原为生态林,现已被违法建房、挖浴池,毁坏红松幼林3万多棵,破坏林地面积3万平方米。三是三道关村李树明青年点入口处,原为生态林国有用地,现被人破坏违法建房、挖鱼塘。四是七村桥头处原国有林场的生态林是林场退耕还林地,被杨某某变卖,毁树木50立方米,破坏植被3万平方米,造成沙化。五是五村杨某某占有国有林地和湿地,盗伐林木70立方米,违法建房、挖鱼池,违法面积3万平方米。” 未办结。 五十、受理编号1680号:“金沙新区如意家园52~73号楼全体居民举报位于62~63号楼之间的偶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今年3月起,该公司破坏周围的草坪和树木,工作时排风机产生的震动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夜间休息,排出的气味严重扰民,辐射使周围居民感到头脑昏迷,有人皮肤起小疙瘩。举报人5月10日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后,当地金沙农场6月6日给出处理意见,但举报人对该意见有如下质疑:一是噪声监测由网络公司委托,对监测结果可信性存疑;二是整个监测过程不透明,老百姓没有全程监督;三是对辐射不影响周边居民健康的结论存在疑问。” (一)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七台河市金沙新区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山东偶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新媒体营销系统大数据项目(信访反映的网络信息库),该项目总投资1.58亿元,预计可实现年利税1700万元,解决就业408人,为创业者免费提供营销设备、免费培训指导、免费提供创业场地,支持年轻人“零成本”创业。项目暂时利用如意家园小区二期幼儿园闲置的三层楼房,一层用于大数据项目机房,二层用于金沙新区双创中心,三层用于金沙新区多媒体运营空间。一层大数据机房于2017年12月开工建设,目前已竣工开始试运行。二层和三层装修工程2018年4月开工,预计7月底竣工。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在金沙新区环保局进行了备案登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市委市政府责成金沙新区认真处理。6月11日,金沙新区高度重视,由区环保局、区工信商务局及区利民社区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现场调查。 1.“破坏周围的草坪和树木”的问题调查情况 为了给周边居民提供免费就业场地,2018年3月,金沙新区委托七台河市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二层双创中心和三层多媒体运营空间进行装修,打造“零成本”创业中心,工程期限为75天。“零成本”创业中心产权归金沙新区所有,主要是依托新媒体营销系统大数据项目为辖区居民搭建创业平台。新媒体营销系统大数据项目隶属于山东偶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是为“零成本”创业中心和创业者提供数据支撑和技术服务。二者均属于创业支撑平台,“零成本”创业中心为创业者提供物理空间支撑,新媒体营销系统大数据项目为创业者提供网络技术支撑,二者投资主体不同,按照产权关系,新媒体营销系统大数据项目由山东偶然网络科技投资,“零成本”创业中心由金沙新区进行投资。 由于施工现场空间较小,华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堆放建筑材料和向楼上运输材料时占用了一些周边绿化草坪,约50平方米。占用绿化草坪属于临时行为,施工之初,施工方已经对金沙新区做出承诺,施工完毕后按原貌进行恢复。整个项目全部完成后,金沙新区对“零成本”创业中心门前的空地进行硬化和绿化,打造一个开放式的场所,既美化环境,又能为周边百姓休闲提供一个场地。目前,美化工程项目已进入设计和招标环节,预计2018年10月15日完工。 2.“工作时排风机产生的震动和噪声,影响周边居民夜间休息,排出的气味严重扰民”的问题调查情况 在接到群众反映后,金沙新区环保局于2018年4月26日,邀请市环保局对大数据机房排风扇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束后,市环保局监测人员告知机房排风扇存在噪声污染。针对噪声扰民的问题,金沙区政府责令山东偶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一步采取减振降噪措施,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3.“噪声监测由网络公司委托,对监测结果可信性存疑;整个监测过程不透明,老百姓没有全程监督”的问题调查情况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噪声来源是大数据机房的排风扇问题。金沙新区委托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排风扇噪声进行了监测,委托方为金沙新区管委会,不是山东偶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6月6日,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监测人员按照监测程序,选择白天和夜间两个时间段分别监测,且要求周围环境安静,不能对监测结果进行干扰,夜间监测时间定为6月6日23时,白天监测时间定为6月7日5时。6月6日17时,金沙新区工作人员赴现场通知周边群众选出10人左右的代表,在这两个时间点来对监测工作进行监督,当时约有50名群众在场,但部分群众表示即便监测,也对结果不予认可。6月6日23时监测时无群众到场监督,6月7日5时监测时,有约20名群众到场监督。整个过程有现场照片作为证明。 4.“辐射使周围居民感到头脑昏迷,有人皮肤起小疙瘩。对辐射不影响周边居民健康的结论存在疑问”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4月25日,金沙新区委托黑龙江嘉然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大数据机房辐射情况进行了监测,监测内容为工频电场和磁场,监测范围在大数据机房外围不同的点位,共7个监测点,整个监测过程由群众全程监督。 4月26日,黑龙江嘉然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了监测报告,数据机房工频电场监测结果为0.61~0.75V/M,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4000V/M)内;工频磁场监测结果为0.027-~.1604uT,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限值(100uT)范围内。 监测结束后,金沙新区管委会主动将监测结果告知群众代表,并以图板的形式,将监测结果面向群众进行了公示,但个别群众代表不认可监测结果。金沙新区在与群众沟通时提出,由群众自己联系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对辐射问题进行检测,费用由金沙新区承担,但个别群众仍不予认可,坚持认为大数据机房存在辐射。 七台河市委市政府责成金沙新区管委会加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按期恢复绿化,并就群众提出的疑问,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一、受理编号1681号:“一是向阳林场违规将大顶子山山脊一侧五家桥村和齐船口村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确认给舒兰市金马林场,现该林地已被金马林场毁林开荒;二是向阳林场将五家桥村南山的集体林地发包给孙某,2000年孙某将几千亩林地破坏改为耕地、建造房屋;三是向阳林场将齐船口村集体山林发包给前副场长李某某,2000年李某某将几千亩林地破坏改为耕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原貌。”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向阳林场违规将大顶子山山脊一侧五家桥村和齐船口村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确认给舒兰市金马林场,现该林地已被金马林场毁林开荒。) (一)基本情况 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林地经营总面积14067公顷,与吉林省舒兰市交界的林班为86、87林班。五常市向阳镇齐船口村,该村下辖4个自然屯、549户、2220人、耕地面积8752亩、现有集体林地3185亩。五常市向阳镇五家桥村,该村下辖4个自然屯、602户、2446人、耕地面积8776亩、现有集体林地3158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和五常市向阳镇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6月17日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 经调查,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与吉林省舒兰市金马林场施业区界线清晰,无林权争议。2011年,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曾应吉林省舒兰市金马林场请求,对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施业区毗邻边界线进行确认。经确认,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界线清楚,经营区域边界与版图界线相符,经营区域无重叠。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从未将五家桥村和齐船口村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确认给舒兰市金马林场。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向阳林场将五家桥村南山的集体林地发包给孙某,2000年孙某将几千亩林地破坏改为耕地、建造房屋。)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问题地块位于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林家桥检查站南侧1公里处,属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国有林地。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专案组调查,2000年、2001年,原双城市双城镇奋斗街三委十组居民孙庆先后两次从五常市向阳林场承包国有林地1745亩,其中有林地986亩、未成林造林地759亩。2005年9月,孙庆向五常市林业局申请采伐。经林业部门批准,孙庆对其经营范围内的243亩林地进行综合改造(该采伐证档案超过保管年限,并且当时系用手工填写,相关数据电脑没有存储,未能查到证号)。改造后,孙庆在承包经营林地的采伐迹地243亩和未成林造林地759亩上栽植了五味子、果树等经济树种。因其管理不善,经济林木大量病死。后期孙庆未及时更新造林,孙庆在该林地枯立木未清除的情况下种植了农作物1002亩。调查中未发现孙庆有毁林行为,故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18年6月17日,经专案组现场调查核实,2017年4月,孙庆将该1002亩林地(孙庆与孙永、孙旺二人所签合同面积为960亩,系1002亩采伐迹地和未成林造林地除去林间道路、沟塘后的面积)转包给向阳镇齐船口村农民孙永、孙旺。二人于2017年春季对上述地块进行了全部还林,共新植落叶松、云杉、果树等树种8万余株,现新植苗木保存较好。 2018年6月18日,经现场核实调查,孙庆于2006年在其承包经营区域内的林辅用地上建设240平方米房屋一处,用于五味子储存、晾晒。经查,该建筑未经林业部门批准,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属非法建筑。2018年6月18日,五常市林业部门对当事人孙庆下达了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五林通字〔2018〕第〔001〕号),责令其6个月内自行拆除房屋,恢复林地原状。 2016年12月,因工作失职,五常市林业局党委给予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原场长崔建华、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现任场长华泽君党内警告处分(五林发〔2016〕67号、五林发〔2016〕68号);给予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原场长李宝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五林发〔2016〕70号)。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向阳林场将齐船口村集体山林发包给前副场长李某某,2000年李某某将几千亩林地破坏改为耕地。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原貌。)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问题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施业区87林班,属国有林地。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信访反映的李某某实为李桂杰,系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普通职工。2002年4月,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将施业区87林班内的1277亩林地林木承包给李桂杰经营。 李桂杰于2005、2006年两次向五常市林业局提出采伐申请,经林业部门批准(该采伐证档案超过保管年限,并且当时系用手工填写,相关数据电脑没有存储,未能查到证号),李桂杰在其承包区内于2005年、2006两年进行皆伐改造,总面积600亩。改造后,李桂杰没有及时更新造林,而是开垦为耕地种植玉米,除在改造600亩面积外,又在其承包经营范围的林地上开垦87.3亩,面积达到687.3亩。2015年10月,李桂杰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李桂杰非法开垦87.3亩发生在其600亩采伐迹地边缘,故多年来,其非法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2017年春,五常市林业局向阳林场将李桂杰开垦的林地全部进行还林,共栽植落叶松20余万株。现经现场实地勘查,新植苗木保存较好。 追责情况同上。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二、受理编号1682号:“2004年4月7日,永富镇真理村村书记牛凤海以村委会的名义将永富镇真理村6队道西700余亩生态林地以1年1万元的价格承包给村民郑术春,合同期限为29年,合同不合法(合同上没有村委会成员的签字,也没有乡政府的公章),同时牛凤海又将500亩生态林地白送给郑术春,郑术春实际得到林地合计1200亩。牛凤海又将8公顷生长29年的杨树以1万元的价格卖给郑术春,造成村集体财产流失。2013至2014年,郑术春破坏林地约700亩,但海伦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将毀林700亩认定为开垦荒地294亩,并按照此结论上报法院,法院对郑术春判刑2年6个月,至今郑术春逍遥法外,法院以保密为名拒绝公开判决书。在举报人的强烈要求下,林业森林公安局第二次侦查,又认定郑术春破坏林地476.4亩,两次共认定郑术春破坏林地合计770.4亩,但至今没有进一步说法。郑术春2015年在林地内栽杨树的同时间种玉米和黄豆,2018年将700亩林地上的杨树全部砍伐后改为种植水稻。举报人向市、乡两级政府和林业公安局反映2年至今未果,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包庇郑术春,使郑术春逃脱法律制裁,要求将被破坏的林地退耕还林,恢复生态,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2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三、受理编号1683号:“1996年,小城子镇齐心村附近105亩农田被周边煤矿排出的污水污染,导致无法耕种。多年来,举报人多次向宝清县政府反映未果。举报人称县领导王某某包庇煤矿主,为了阻止上访指使黑恶势力将其打残,至今不能站立行走,还多次将其非法拘留,甚至判刑一年。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此事。”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宝清县小城子镇富山村齐心屯,小岚河流域周边,举报人孙某荣的耕地中。其中,32.5亩有土地经营权证,其它72.5亩为开荒地。1996年,小岚河上游岚峰矿区存在12家煤矿,现存5家,均已停产。 2006年,举报人就耕地被淹补偿问题进行信访。针对该信访案件,宝清县成立了由县国土局、水务局、环保局、煤炭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与举报人签订了土地恢复治理和补偿协议。2006~2012年间,齐心屯农户因煤矿排水耕地被淹均获得了相应补偿,自2013年起再未发生农户土地因煤矿排水被淹问题。 2013年1月,省纪委执法室会同双鸭山市纪委监察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案件进行了核查,确定向小岚河排水的12家煤矿均属于合法矿井,且没有掠夺性开采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9日,宝清县国土局、环保局、小城子镇政府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实地核查。经查,信访反映的105亩土地已由举报人儿子进行黄豆种植,现状不存在无法耕种的问题。 信访反映的县领导王某某为现任报请县委书记王国强(2015年9月任宝清县县长,2017年4月任宝清县委书记)。2015年3月,举报人在北京滞留期间与海伦籍上访户史某双因排队问题发生纠纷,在斗殴中腰部受伤,目前可以自主行走。举报人受伤时,王国强尚未到宝清任职,不存在包庇煤矿主,为了阻止上访指使黑恶势力将其打残,至今不能站立行走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自2013年10月起,该举报人便长期滞留在北京进行上访。2014~ 2015年,举报人因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被北京警方多次训诫,后经宝清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县公安局分别在2014年3月11日、4月25日、2015年3月9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拘留3次。2016年7~9月,该举报人在北京连续上访57次。2016年12月,经宝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宝清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其有期徒刑1年,在双鸭山监狱服刑期间身体状况良好,日常生活可以自理。刑满释放后,该举报人又多次进京上访,至今滞留在京。目前,宝清县在全力稳控的基础上,对其在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行为进行证据收集,依法依规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四、受理编号1684号:“王某某欺诈成才集团,伪造工厂用地回填土协议书,自2016年以来在黑龙江成才集团的工业用地上倾倒2亿立方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举报人曾多次向松北镇政府和公安部门反映,均未得到处理。2018年5月26日,听说督察组要来黑龙江,松北镇政府将成才集团工地的垃圾推平后用残土掩盖,现场用广告牌遮住。”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2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五、受理编号1685号:“30年来,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宏伟村一直被附近由油田衍生的石化类工厂包围,村民的土地被污染。2006年8月14日,大庆炼化公司的石油化工厂发生爆炸,波及到附近村庄,附近的村民有不少已经迁走。大庆市政府和当地环保局也曾协调和监测,一致认为“不排除污染物排放影响居民区环境质量”,但10多年来,一直没有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举报人希望政府尽快解决宏伟村被污染、村民无法居住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宏伟村位于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南部,宏伟村宏伟一屯距离大庆炼化公司东边界446米,宏伟村宏伟二屯距离大庆炼化公司北大门100米左右。该企业石油磺酸盐装置位于厂区的最北侧,项目环保审批手续齐全。装置与宏伟二队敏感点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为150米,实测装置与敏感点距离为302米,满足标准要求。根据《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石油加工装置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800米(大庆地区风速2~4米/秒)要求,该企业最北侧和最东侧的炼油装置实测距最近的宏伟二队边界距离1.3公里,距最近的宏伟一队边界距离1.6公里,全部满足标准要求。宏伟一、二屯居民区面积约1.2平方公里,总人口约1500户、5000人,其中常住人口约1000人,其余为外来人口。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宏伟村一、二屯南侧和西侧边界约1公里与炼化公司相邻,西南1.4公里以外是宏伟化工园区。2018年3月,让胡路区环保局委托大庆中环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区域土壤进行了监测,在宏伟一、二屯所属耕地随机选取11个点位13个土样。监测结果显示,12项必测项目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但宏伟一、二屯距离宏伟化工园区较近,园区内有包括大庆炼化公司在内的多家石油化工、制药企业。虽然这些企业均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且各项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但个别企业在设备检修或在气象条件不利的条件下,也会产生异味。针对污染物排放达标但扰民的问题,大庆炼化公司开展了VOCS管控治理项目工作,对305431密封点进行检测,修复泄漏点438处,降低了无组织排放。该企业动力锅炉、二套ARGG装置实施脱硫脱硝技术改造,减少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2017年,实施了污水提标改造项目,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2016~2017年间,大庆炼化公司先后9次委托黑龙江省指南针环境卫生监测有限公司和黑龙江正然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厂界周边进行监测。结果显示,环境空气质量满足相关标准。 2006年8月14日,大庆炼化公司180万吨/年ARGG装置在大检修停工过程中发生意外爆炸事故,但是爆炸影响范围仅限于厂区内,没有波及周边村庄。爆炸发生后,企业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从2006年以来,大庆炼化公司已陆续投资十几亿元用于废水废气治理,以满足不断提高的环境排放标准要求。2006年建成投运污水回用装置,实现工业废水全部回收利用;2008年和2009年相继建成投运两套污水处理场异味治理设施,有效控制异味挥发;2012年建成投运水解机尾气治理设施,有效控制氨的排放总量;2013年建成投运100万吨/年ARGG装置烟气脱硫设施、2014年建成投运180万吨/年ARGG装置烟气脱硫设施、2016年建成180万吨/年ARGG装置烟气脱硝设施、动力锅炉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加热炉低氮改造,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持续降低,2017年建成投运外排水深度处理场,COD排放总量持续降低。此外,公司还相继建成投运了油品装车油气回收设施,实施储油罐密封改造、VOC管控和VOC综合治理项目,全厂VOC排放量持续降低,环境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大庆炼化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环境责任目标管理体系,环境管理职责和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企业污染源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实时上传。 宏伟化工园区相关企业异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已于第五批第24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下一步,让胡路区将继续加强对宏伟化工园区企业的监管,要求园区企业通过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VOCS管控治理等措施,逐年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对发现的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密切关注周边敏感点异味状况,出现扰民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六、受理编号1686号:“鹤岗市兴安区‘征南煤化工’‘鹤翔煤化工’‘鑫塔水泥’三家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污染空气,排放废水污染地下水,造成附近‘小丘养殖场’家畜不明死亡。2013年6月,东山区政府曾下发关于此处征地搬迁事项的文件,但至今未实施搬迁。举报人要求搬迁,赔偿损失。” 此案件已于第十一批第1003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七、受理编号1687号:“一是 2014年,城郊乡向前村村委书记何某某强占村里鱼池并扩建,破坏十亩草原;同年与村会计王某某和张某某围占1队、2队西南面30多亩草原改为鱼塘;二是2016年6月时任村长的何某某破坏几十亩草原采砂;三是2017年6月,张某某破坏向前6队耕地采砂,圈占10多亩草原。现在,该村附近草原已经面目全非,举报人曾向北安市政府及纪委、检察院、畜牧局、草原管理站等部门反映未果,各级领导相互包庇,弄虚作假。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责任人,恢复草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4年,城郊乡向前村村委书记何某某强占村里鱼池并扩建,破坏十亩草原;同年与村会计王某某和张某某围占1队、2队西南面30多亩草原改为鱼塘。) (下转第十版) (上接第九版)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何某某为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原村书记何文(1993~2006年任村书记,2007年任村长,2008~2014年任村书记,2015~2017年任村长,2018年初换届未当选),城郊乡向前村耕地总面积10020亩,草原总面积570亩。 2017年6月2日,北安市公安局经保大队长于晓杰陪同上访人周某民来到北安市草原监理站,就其反映向前村何文(原向前村书记)、王金艳(原向前村会计)和张志福(现向前村会计)私自开挖鱼池破坏草原一事,将案件转办北安市草原监理站。 2017年6月12日,北安市草原监理站对周某民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经查,信访反映鱼池的地点位于向前村村民马玉斌与向前村在2003年8月15日签订承包的河套对泡(2个草原上自然泡子),位于向前村南河套,合同期限30年,面积25亩。马玉斌原意承包用来养鱼,但附近没水源,到枯水期就干,截至目前一直没有养鱼。2010年,马玉斌因病死亡,两个鱼池委托其女婿张志福管理。张志福将其中一个转给王金艳,未收取任何费用,王金艳接手后并未对此鱼池进行挖掘治理,一直未养过鱼,仍保持自然状态。在现场勘察时经与上访人电话沟通,上访人不愿配合草原站现场勘验,只提供大致方位(坟头标志),草原监理站对上访人反映的地块反复确认,未发现有破坏草原现象,认定反映问题不属实,于2017年8月10日结案。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8~19日,北安市检察院、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水务局、纪检委和城郊乡八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到城郊乡向前村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组先后与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村书记、村会计及村民6人走访了解,调阅村里鱼池承包合同,并到现场实地核查鱼池,发现何文名下没有鱼池。但调查中发现,何文儿子何占国于1995年与向前村签订鱼池承包合同,承包了位于向前村委会南50米的两个鱼池。土地性质为草原,期限33年,面积20亩,承包费总计2000元。经实地勘查,确认两个鱼池与签订合同时现状一致,没有破坏草原。这两个鱼池是在自然水面基础上形成的,具体形成时间无法考证。经卫片比对,这两个鱼池土地性质水大时为坑塘水面,水少时为沼泽草地。鉴于该案件为不属实案件,需要提级办理。黑河市政府已组成由市畜牧局牵头的调查组,由于连续降雨,没能进入现场,近期将在深入现场进行进一步确认,待核实完成后,再次上报调查结果。 2018年6月17~19日,北安市畜牧兽医局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复审,三次深入该村走访村民多人,现场调查取证,未发现该水泡被破坏,草原现状被改变的情况。鉴于该案件为不属实案件,需要提级办理。黑河市政府已组成由市畜牧局牵头的调查组,进一步深入调查核实该情况,待核实完成后,再次上报调查结果。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2016年6月时任村长的何某某破坏几十亩草原采沙。) (一)基本情况 2016年6月16日,举报人周某民到北安草原监理站反映时任村长何文在向前一、二队南,乌裕尔河北岸草原抽沙子破坏草原。2016年6月16日,北安市草原监理站执法人员会同周某民和北安市城郊乡畜牧站主任、向前村村干部共同到信访反映的地块(鱼池)现场进行实地勘验。经测量,破坏草原面积为10734平方米。后经调查,破坏草原的主体责任人为该地块的承包人于彪。2000年5月12日,于彪与向前村签订位于向前村南河套的鱼池承包合同。土地性质为草原,期限30年,面积为40亩。2016年6月16日,于彪在承包的自然泡中清淤抽沙子破坏了草原。在询问过程中于彪本人承认了事实,北安市畜牧局草原管理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000元,并责令限期恢复草原。2016年6月20日,在草原监理站的监督下,于彪将淤泥沙子进行回填;2016年11月1日,草原监理站对该案件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时,于彪已按要求完成了回填。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19日,北安市畜牧兽医局对该案件进行了复审,三次深入该村走访多人了解情况,均表示处罚后没有二次破坏行为,并深入现场进行勘察,经与2016年存档照片进行对比,该地草原现状没有发生改变,仍保持回填后的地貌形态,部分植被已恢复。 此案件将移交纪委监委启动问责,正在调查核实中。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2017年6月,张某某破坏向前6队耕地采沙,圈占10多亩草原。) (一)基本情况 2008年4月,北安市城郊乡向前村村民张殿林承包了城郊乡向前村西南鱼塘,土地属性草原,承包期限20年,承包费总计2000元。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8~19日,北安市检察院牵头,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水务局、纪检委和城郊乡八个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城郊乡向前村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查看现场,与村委会干部、涉事村民、当事人张殿林及其邻居进行询问了解,并查阅了张殿林鱼塘承包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发现2017年张殿林在承包鱼池内有违法采砂行为,采砂量为87.38立方米;因其是在鱼池内抽采,无法计算开采面积。现所剩砂子堆放在鱼池外,大约占草原30平方米左右。北安市国土局将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张殿林无证采砂体量进行测量评估,依据评估结果依法进行处罚。北安市国土局聘请具有测量资质的黑龙江东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采砂量进行测量评估。6月21日,黑龙江东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档案号:DXHLJ-BA180621),确认张殿林采砂量为87.38立方米。后北安市国土局邀请物价部门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北安市价格认定中心6月28日出具了《价格认定结论书》(北市价认〔2018〕第44号),张殿林无证采砂87.38立方米总价值人民币1748元。张殿林破坏草原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现正在履行司法程序。 此案件将移交纪委监委启动问责,正在调查核实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八、受理编号1688号:“喇嘛甸镇繁荣村村长邹某某于2013年4月将举报人家44亩林地全部毁坏建繁荣市场,大庆市森林公安部门没有予以调查处理。举报人于2016年8月2日向中央第二环保督察组反映了‘喇嘛甸镇繁荣村西侧约1700多亩草原被毁改为耕地,繁荣村泡子边40多亩林地被毁建市场’和‘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共计60多块4000多亩草原被破坏开垦种地’问题。2016年8月11日,涉案的村长邹某某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因对处理意见不满意,举报人曾于2016年9月10日赴北京上访。2016年9月26日,邹某某指使4人毁坏举报人的住宅窗户和轿车,并威胁举报人,让胡路区公安分局至今不立案。举报人称当地政府对上述问题的公示答复不实,问题整改不到位:一是针对破坏草原非法开地问题的整改不实,草原至今没有恢复,没有退耕还草,违规建设的市场还有一部分没有拆除。二是2016年查处认定涉嫌侵占草原20亩以上的案件有7件,涉及48个地块,2016年9月移交让胡路分局侦办后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一)基本情况 2016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了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毁林建市场和草原开垦耕地的问题。接到信访转办件后,让胡路区政府组织区农业局、喇嘛甸镇、繁荣村村委会,对信访人指认的地块进行逐一勘察、现场核准,并通过设备测绘66个地块,依据《中共大庆市让胡路区委办公室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让胡路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让办发〔2017〕7号)要求,以掌握的国土“二调”结果为依据,组织对全区林地、草原范围内的违法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排查,限期还林还草。经与国土部门土地二调图进行比对,显示涉嫌破坏草原的地块共计34处,共295.1亩,区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对涉及地块不足20亩的案件由农业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7件超过20亩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其中5件因线索不清、证据不足被退回农业局做结案处理。2017年5月,市场被拆除,毁坏的绿化地块已经恢复植树。目前,树木长势良好。2017年6月,被侵占的草原已全部恢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19日,区农业局副局长赵守强、孙洪范到现场进行核实;6月20日,大庆市林业局副局长徐爱国及让胡路区农业局局长刘峰、副局长赵守强到现场督促核实整改情况;6月25日,大庆市林业局局长徐凤泉、副局长徐爱国及让胡路区副区长徐钊、让胡路区农业局局长刘峰、赵守强等人到现场进行检查核实;6月26日,区农业局孙洪范、齐作南与喇嘛甸镇副镇长王慧与举报人共同到现场进行复核。经查: 1.“针对破坏草原非法开地问题的整改不实,草原至今没有恢复,没有退耕还草,违规建设的市场还有一部分没有拆除”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7年5月,区政府投入4.21万元,由区农业局组织对被破坏的草原进行植被恢复。2017年6月,所有地块的恢复工作已全部完成。经相关部门多次核实,开垦草原没有被恢复的状况不属实。 2017年5月11日,在大庆市林业公安局、区农业局、喇嘛甸镇政府的共同监督下,繁荣村村委会对该市场进行了拆除,对侵占的9.6亩树木进行了恢复,因树木地旁的市场围栏、大门、红砖路面不影响恢复植树没有及时拆除。2018年6月20日,已由繁荣村村委会完成围栏、大门、红砖路面的拆除。 2.“2016年查处认定涉嫌侵占草原20亩以上的案件有7件,涉及48个地块,2016年9月移交让胡路分局侦办后至今没有处理结果”的问题调查情况 区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分类处理。一是对涉嫌侵占面积达20亩以上的18个地块,共220.1亩草原,形成7个案卷,于2016年9月向让胡路区公安分局进行移交。后经公、检、法会议研究确定立案标准,2017年10月正式受理宋江、宋朋会非法占用农用地2个案件。二是对涉嫌侵占面积不足20亩的9个地块,共73.1亩草原,由区农业局进行行政处罚,共计处罚3440元。三是对涉嫌侵占草原面积较小,在0.07~0.9亩之间的地块,综合研判误差等原因,对面积共计1.9亩的部分,不予立案。 (1)宋江案件涉及繁荣村编号30号地块。涉嫌破坏草原62.9亩,因宋江于2017年11月去世,且被破坏草原已恢复,同时该地块种植人数众多,无法确定宋江破坏草原面积,其余种植该地块30名耕种人的具体破坏情况也难以查明。下一步再次聘请测绘公司测量30号地块,以确定每人开垦数量,并依法追责。目前已经与区农业部门确定聘请的黑龙江几何测绘公司对接,于近期将开展测绘工作。 (2)宋朋会涉及繁荣村编号29号地块。涉嫌破坏草原31.1亩,经调查,该地块自2009年以来共有3名承包人,其中宋海承包期间破坏草原11.1亩,孙连春自宋海处承包期间破坏草原4亩,宋朋会承包期间破坏草原16亩。3人破坏草原面积均不超过20亩,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下一步,让胡路农业局将与让胡路区检察院沟通,共同拿出处理意见。目前正在整理卷宗,7月8日将全卷移送区检察院并拿出共同处理意见。 3.“2016年9月26日,邹某某指使4人毁坏举报人的住宅窗户和轿车,并威胁举报人,让胡路区公安分局至今不立案”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6年9月25日18时18分,让胡路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杨某某家里被砸的案件报警。让胡路区公安分局出警到现场了解到,4名男子(体貌特征不详)手持工具将杨某某家的玻璃和院内轿车砸坏。通过走访群众、调取周边监控、调取卡口信息和传唤杨某某怀疑的作案对象等手段,未获得有价值的线索。让胡路分局发布悬赏通告,由于该案嫌疑人未被抓获、大庆市价格鉴定中心不予受理该案价格鉴定等原因暂不能以刑事案件立案,让胡路区公安分局以治安案件受理调查,目前此案还在侦办当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九、受理编号1689号:“举报人反映2002年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计划承包土地造林34.2亩,2009年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生产乙醇)将污水废渣排放到距举报人承包的林地不足10米的沟渠里,没有任何防渗漏措施,将2274棵杨树致死,2012年5月12日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废渣自燃酿成重大火灾,将33.9亩5472棵杨树全部毁坏,举报人要求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赔偿违法排污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为退耕还林地,位于肇东市海城乡长兴村畜牧厂南,与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的废弃氧化塘毗邻,该林地是2002年退耕还林地块,面积34.2亩,2002年初植株数5672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8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肇东市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王立志带领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2013年,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与上访人确因失火烧林问题产生过纠纷,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3年,经肇东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肇东民初字第28号),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赔偿上访人18万元。 2014年1月19日,上访人以18万元赔偿是其总共5472株杨树中的3198株损失,另外还有2274株杨树是由于自2012年以后中粮集团多次排污所致,要求中粮予以赔偿为由,向肇东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粮赔偿因企业排放污水且无防渗漏措施致使其2274株杨树受污染陆续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3.37万元。法院要求信访人举证,但因信访人没有举证,法院对此案予以撤销。 经现场核查,信访人已经于2016年4月对林地进行了补栽,举报中所反映的死亡树木树根已经腐烂挖出,无从核查信访人提出的2274株何时死亡及死亡原因。 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自2009年污水处理站建设完成后,2009年10月停止使用氧化塘,2010年5月,氧化塘填平后变成耕地。污水处理达标后只通过厂区唯一排口外排,目前污水排放稳定达标。肇东市环保部门经查阅相关档案,没有当年针对中粮生化能源(肇东)有限公司污水问题的处罚记录。 肇东市环保部门将对企业加强监管,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受理编号1690号:“一是双城区韩甸镇永和村村支书杨某某,于2016年将村里在拉林河岸边的一块草原和湿地发包给刘某某,刘某某破坏400多亩草原和400多亩湿地开荒,同时还在草原上私盖7间砖瓦房别墅。二是村支书杨某某于2006年私自将北山头40多亩林地以2万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地里200多棵10年生杨树全部砍伐后开荒种地。三是1996年,在前三家子房后有一块防风林,位于拉林河河边,30多亩地里栽种有榆树、杨树、柳树、水曲柳等树木,2011年杨某将上述树木全部砍掉建养猪场,盖楼房1座、猪圈13栋,养猪400多头,将猪粪随意堆放在拉林河河边,河堤下的沙坑和道边都是猪粪。拉林河下游30里就是松花江,该养猪场的上述行为严重污染拉林河和松花江。举报人多次举报无果。”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双城区韩甸镇永和村村支书杨某某,于2016年将村里在拉林河岸边的一块草原和湿地发包给刘某某,刘某某破坏400多亩草原和400多亩湿地开荒,同时还在草原上私盖7间砖瓦房别墅。)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为黑吉两省交界的“大背水”沙丘地,坐落于拉林河边,是河流改道、变迁形成的天然沙丘、河滩,面积约为523亩,为村集体所有。哈尔滨市双城区韩甸镇永河村(举报人所说的“永和村”实为“永河村”)支书杨兆文为现任书记。2007年3月,韩甸镇永河村村委会与承包人刘国祥(双城区隆化街居民)、田雨春(系韩甸镇永河村人,与刘国祥是亲属关系)签订了《五荒承包合同书》,将黑吉两省交界“大背水”沙丘地承包给刘、田种植和养殖利用,期限自2007年3月23日至2036年12月31日,承包费10万元。承包后,刘、田二人陆续在此地块种植树木和开荒,并建起一间砖房和两间临时板房,一间猪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双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畜牧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韩甸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调查,举报人举报的韩甸镇永河村村支部书记杨某某为现任书记。2007年3月23日,承包人刘国祥、田雨春(系韩甸镇永河村人,与刘国祥是亲属关系)与韩甸镇永河村委会(时任书记杨某某)签订了《五荒承包合同书》。合同中规定承包后可以搞种植和养殖等项目。承包人刘国祥、田雨春陆续在此地块种植树木和开荒,并建起了四间房屋,其中一间砖房,面积为45平方米,两间临时活动板房,面积各50平方米,一间猪舍,面积为34平方米。 经查阅原双城市1995年核发的草原使用权档案,黑吉两省交界“大背水”沙丘地不在草原使用权档案内,该地块属性不是草原,国土二调图显示该地块土地类型为旱田,该地块面积为523亩。地上附着物由于无相关审批手续,韩甸镇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将于2018年7月7日前依法对其予以拆除。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村支书杨某某于2006年私自将北山头40多亩林地以2万元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地里200多棵10年生杨树全部砍伐后开荒种地。) (一)基本情况 双城区韩甸镇永河村北山头原来是林地,实测面积52.73亩。1994~1996年,被当地18户百姓蚕食开荒种地;2006年,村委会将该林地收回;2007年1月1日,以2万元的价格发包给刘国祥进行植树造林,承包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止。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双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林业局、区环保局、韩甸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查,2007年1月1日,双城区韩甸镇永河村村委会(时任书记杨某某)响应哈尔滨市防风治沙工程号召,收回北山头开荒种地并不愿栽树的村民孙某某、谢某某等18户的开荒地(林地52.73亩),承包给愿意主动植树造林的刘国祥(刘国祥系双城区隆化街居民)进行植树造林,承包费2万元,承包期限2007年1月1日至2038年12月31日止,合同要约严密,承包过程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2018年6月14日,双城区林业局资源科、林政科工作人员对双城区韩甸镇永河村北山头现场进行了勘查,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确认该地块林地实际总面积为35163.19平方米,合计52.73亩,现有10年生杨树609株。北山根与村民耕地交界处有约200株杨树,归刘国祥所有,烧蚀严重,但没有死亡。北山头山体斜坡有一条无林地,呈垄状延伸围绕山坡总长约847米,宽7~21米不等,总面积13459平方米,20.17亩,其中最北段211米为扦插造林地块,已成活面积4431平方米,6.64亩,其余13.53亩面积未发现农作物,处于撂荒状态。现场勘查中在林地范围内未发现树木伐根,不存在砍伐200棵树开荒种地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1996年,在前三家子房后有一块防风林,位于拉林河河边,30多亩地里栽种有榆树、杨树、柳树、水曲柳等树木,2011年杨某将上述树木全部砍掉建养猪场,盖楼房1座、猪圈13栋,养猪400多头,将猪粪随意堆放在拉林河河边,河堤下的沙坑和道边都是猪粪。拉林河下游30里就是松花江,该养猪场的上述行为严重污染拉林河和松花江。举报人多次举报无果。) (一)基本情况 2012年7月,韩甸镇永河村通过招商引资,利用永河村前三家子屯房后一处废弃地建设双城市伟宸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种猪繁育场,法定代表人孙辉。该种猪场距离拉林河堤防不足200米,占地面积49.48亩,其中占用林地8.1亩,年存栏母猪400头。该种猪场于2013年5月开工建设,建设猪圈3栋,同年7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2016年8月该种猪场进行扩建,使猪圈达到13栋,并加盖楼房一处,使存栏量达到900头,无环保审批手续。 2013年,双城市伟宸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榆树840株,立木蓄积9.5872立方米。2013年7月,被双城区森林公安局立案查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双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区林业局、区环保局、韩甸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联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查。 经查,韩甸镇永河村前三家子屯房后双城市伟宸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种猪繁育场,该地块总占地面积49.48亩,其中林地8.1亩,其它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属废弃地。林地内大多榆树(榆树毛子、不成材),掺杂少量杨树、柳树,没有水曲柳树种,合计840株。占用林地部分经过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办理了征占用林地审批许可(黑林地许准〔2012〕192号);除林地以外村集体土地,由双城区国土资源局按照三项用地进行了审批(双涉农〔2012〕61号)。2013年5月,伟宸生猪养殖繁育场在施工建设厂房及办公区时,直接用大型挖掘机对已征占用林地上的树木抠掉、进行施工建设。案发后,双城区林业局及时发现了其违法行为,并责成哈尔滨市双城区森林公安局对该案进行查处。经过调查证实,上述地块已经获得黑龙江省林业厅审批变更,不再是林地,但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私自破坏树木,属滥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840株,立木蓄积9.5872立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双城区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依法给予伟宸生猪养殖繁育场行政罚款1724.4元的行政处罚(立案编号:双林立字〔2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双林罚书字〔2013〕第11号)。 2013年7月,该养殖场建成投入使用;2012年7月30日,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双动防合字第0063号)2013年12月23日,办理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黑A00913008号)。目前种猪存栏量900头。同时,该养殖场距离拉林河堤坝最近处仅10米,属于禁养区范围(禁养区于2017年6月划定)。在养殖过程中,曾向拉林河河堤上堆积过猪粪便,一到雨季猪粪随地表径流进入拉林河,存在污染拉林河水体现象,该河段距离拉林河入松花江口约50公里,存在污染松花江水体隐患。 针对该养殖场无环保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哈尔滨市环保局双城分局已对其立案查处,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规定,责令该养殖场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三个月内拆除或者关闭。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一、受理编号1691号:“阿城区玉泉诚信采石有限公司在玉泉街道荣兴街山湾委附近非法采石,采石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炮声轰鸣,震碎附近房屋玻璃、震裂房体。举报人质问,该企业距离居民区这么近,各相关职能部门是怎么审批的?监管部门怎么监管的?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该采石场的环境污染问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管理部门责任”。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玉泉诚信采石有限公司位于阿城区玉泉街道荣兴街山湾委,主要开采、加工建筑用碎石,生产规模为140万立方米/年。营业执照号912301123009486104(1-1),采矿许可证号C2301002009117120044569,有效期2017年2月17日至2026年3月17日;安全生产许可证号黑FM安许证字〔2016〕HRB1898号,有效期2016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该企业前身为阿城市玉泉镇第二采石场,成立于1965年6月并生产至今。 2016年初以来,阿城区各监管部门在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中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没有对其进行过行政处罚。2015年12月,黑龙江省电视台接到过群众举报该企业组织爆破对房屋产生影响,黑龙江省安监局组织专家会同媒体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因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方式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无法界定房屋裂缝是爆破震动引起还是因年久失修造成,未能解决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政府组织阿城区安监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区公安局、区林业局、区国土执法监察局、区市场监管局和玉泉街道工作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且都合法有效,不存在非法采石和超采、越界开采行为。2016年12月28日,该企业140万立方米/年碎石开采加工项目环评报告获得了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16〕135号);2017年8月4日,通过了哈尔滨市环保局组织的验收(哈环审验〔2017〕91号)。 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在“双随机”和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正常使用降尘、除尘设备。针对本次核查中发现的该企业“三堆”未覆盖的问题,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已经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现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同时,责令该企业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喷淋等措施,加强运输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对“三堆”覆盖防尘网,将扬尘问题降到最低限度,企业已经落实上述要求。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使用火工用品合法合规,不存在违法行为。经现场测量,该企业矿山与周边最近民居的距离是480米,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200米)的要求。矿山组织爆破前有爆破设计,由哈尔滨恒大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组织爆破,爆破方式为多排毫秒微差爆破,爆破方式和使用药量符合行业规范要求,能够确保200米范围外建筑物不受爆破影响。经玉泉街道派工作人员入户核实,没有发现玻璃震碎的情况;但发现有房屋墙体裂缝的情况,造成房屋裂缝的原因无法核实是因为爆破震动还是因为房屋质量不好,因省内没有机构能够对此进行鉴定,玉泉街道政府工作人员将组织居民和企业进行调解或引导居民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经阿城区纪委监委调查,2016年以来,阿城区安监局、环保局、玉泉街道采取随机检查和日常检查等方式多次对哈尔滨市玉泉诚信采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哈尔滨市玉泉诚信采石有限公司产生粉尘的生产环节,经密闭通过布袋除尘设施处理后排放。未发现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存在履职和监管不力行为。阿城区纪委监委要求各职能部门今后加强对该企业日常管理,防止出现违规生产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二、受理编号1692号:“黑龙江省泥河水库不遵守水库管理规定,水位已超过正常水位5米,水库的水已经浸润到长江乡双城村,造成村民房屋墙体和水泥地面严重返潮,冬季墙体漏风严重且屋内潮湿导致村民生病,村子后面的郝家城子古城遗址前道路泥泞,村民通行困难。举报人要求泥河水库守规守法,保证村民的生命和财产不受洪水威胁。”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十三、受理编号1693号:“梅里斯区雅尔赛镇镇长李某某破坏雅尔赛中学南面坝下100多亩草原改为水田,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三批第14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十四、受理编号1694号:“一是团结镇丰果村村领导私占土地开塑料厂,生产期间焚烧塑料,村民用塑料烧火做饭,村内漫天黑烟,每逢有检查时,村领导就通知塑料厂停工,举报人曾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未果。二是一汽森华汽车销售公司用生活垃圾和残土将阿什河的一段河道填平后在上面盖房、修停车场,现该河段已变成小河沟,当地河长视而不见。”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团结镇丰果村村领导私占土地开塑料厂,生产期间焚烧塑料,村民用塑料烧火做饭,村内漫天黑烟,每逢有检查时,村领导就通知塑料厂停工,举报人曾多次向镇政府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塑料厂实为哈尔滨市道外区萌飞塑料收购部。经营者:高军,属个体工商户,有工商执照,2009年4月10日注册,经营场所位于团结镇丰果村。经营范围:废塑料收购。 该企业日常巡查由丰果村负责。在2016年丰果村塑料厂整治清理过程中,哈尔滨市道外区萌飞塑料收购部已停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团结镇镇政府工作人员梁存、王清波会同丰果村委会干部董科会进行了现场调查核实。经查,高军为丰果村是村委会委员,哈尔滨市道外区萌飞塑料收购部经营者。该塑料厂所用土地与丰果村有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由高军妻子张洪杰与村委会签订,该收购部无环评备案手续。在日常监管中,没有发现生产期间焚烧塑料情况,但每到冬季丰果村村民有焚烧废旧塑料取暖,污染环境的现象。 2016年,丰果村集中清理整治了70家塑料厂,但存在反弹情况。对于巡查中发现的反弹情况,丰果村立即进行清理。团结镇未接到过反映该收购部类似问题的投诉举报。 针对举报的每逢有检查时,村领导就通知塑料厂停工问题,经团结镇政府调查,不存在村领导通知塑料厂停工的问题。 2018年6月17日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有生产迹象,镇村两级工作人员当场责令高军拆除所有机械设施,将存储塑料全部搬出,镇村工作人员现场督办。17时,高军将塑料厂已经彻底迁出。 在今后的工作中,团结镇将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杜绝问题反弹。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一汽森华汽车销售公司用生活垃圾和残土将阿什河的一段河道填平后在上面盖房、修停车场,现该河段已变成小河沟,当地河长视而不见。) 未办结。 六十五、受理编号1695号:“2016年举报人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2006年肇源县西部的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将大面积资源发包给赵某某,从2006年至2010年间,赵某某将湿地约57870公顷开垦为耕地,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同时还利用违法开垦的耕地套取国家粮食补助资金;在民意乡西侧泄洪区违规修大堤,保护违法开垦的耕地’问题,大庆市政府2016年公布的办理情况通报中认定茂兴湖水产养殖场违法占用湿地养殖的事实,但只对几个人做了简单处理,没有对赵某某违法开垦草原、湿地,骗取粮补资金的问题进行处理。举报人认为肇源县政府和县湿地管理局对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做正面的处理,而是想方设法庇护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和赵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法收入。举报人要求恢复湿地、相关部门出具公正合法的书面答复。”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批第879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经查阅资料,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的第五批第182号案件举报内容与本案件举报的内容基本相同。2016年7月27日,肇源县委县政府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认定情况属实,肇源县委对肇源县县委委员、茂兴湖养殖场党委书记韩丙臣进行诫勉谈话,对肇源县沿江湿地管理局副局长孙殿军、茂兴湖养殖场副场长李广维、总工程师卢振民给予调离岗位处分。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肇源县湿地局局长李乾、副局长刘冶、国土局干部吴峰、县河道管理处副主任陈建军、县纪委监委干部张阳、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场长林森等组成了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实,并对2016年县委县政府呈报中央环保督察工作大庆市协调联络组的调查处理报告进行核查,经认真梳理,就信访反映的事项共梳理出五个方面问题: 1.“2006年肇源县西部的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将大面积资源发包给赵某某,从2006年至2010年间,赵某某将湿地约57870公顷开垦为耕地,严重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2006年,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共发包给赵姓承包者两人:民意乡大庙村赵光承包1351亩(地理坐标:45°29' 54.4"N 124°23'57.1"E)、茂兴湖水产养殖场职工赵和承包13710亩(地理坐标:45°31'56.0"N 124°22'28.9"E),两块耕地,水田8200亩,其余为旱田,目前均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内,不在2016年省政府发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斑块范围内。两块耕地总面积15061亩,并不是57870公顷(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57870公顷)。此地块均是在2006年,茂兴湖水产养殖场隶属于省农垦总局管理期间对外发包开垦形成的(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成立于2008年),承包合同起止时间为2006年1月至2025年12月末。该地块属国有资源,由茂兴湖水产养殖场管理和使用,开垦时土地类别为滩涂。 2.“利用违法开垦的耕地套取国家粮食补助资金”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在2008年之前归属省农垦总局管理时,省农垦总局按照垦区“农场职工工资田可享受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惠农政策”的规定,对茂兴湖水产养殖场220名职工耕种的66810亩耕地给予了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惠农政策。2009年9月,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划归肇源县政府管理后,县财政局依据2009年9月省政府第八次省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和省财政厅下发《关于拨付省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的通知》文件(黑财经〔2010〕76号)要求,将该场享受的补贴由农垦总局管理划归到肇源县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粮补发放政策,一直延续至今。不存在套取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情况。 3.“在民意乡西侧泄洪区违规修大堤,保护违法开垦的耕地”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茂兴湖水产养殖场的圩堤起源于自然亮子的土堤(墙堑)。自1963年开始,历经30多年的时间,由国家和企业投资4788.6万元,先后建成了乐营堂、大庙、靠山、八家子、白银中华、三岔河六大放养场圩堤,总长度60450延长米。设计高程129~131米,堤坝顶宽平均6米、底宽14米,其主要目的为防洪,而不是保护耕地。几十年来,为发展渔业生产,圩堤一直维护使用。 4.“大庆市政府2016年公布的办理情况通报中认定茂兴湖水产养殖场违法占用湿地养殖的事实,但只对几个人做了简单处理,没有对赵某某违法开垦草原、湿地,骗取粮补资金的问题进行处理”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2016年7月,肇源县委县政府经调查后,认定信访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据调查结果,2016年7月27日,经中共肇源县委研究决定:对原肇源县县委委员、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党委书记韩丙臣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孙殿军调离岗位处理,给予茂兴湖水产养殖场主管副场长李广维、总工程师卢振民调离岗位处理。信访反映的该涉事地块在2006年开垦时,地类属江湾滩涂,不存在违法开垦草原、湿地的情况;粮食补贴资金有政策依据,不存在骗取问题。因此,未对承包人给予处罚。 5.“举报人认为肇源县政府和县湿地管理局对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做正面的处理,而是想方设法庇护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和赵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法收入”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调查,2016年5月,肇源县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受理过举报赵贵在茂兴湖水产养殖场承包资源开垦湿地的投诉案件。管理局对举报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茂兴湖水产养殖场未与赵贵签订任何承包合同。2016年6月30日、2016年10月9日、2017年7月5日,管理局分别向县信访局、省湿地中心、省委第七巡视组进行了报告和汇报。县信访调处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举报人做出了书面答复。2016年7月,大庆市林业局受理了举报人提出的复查申请。经复查核实,大庆市林业局同意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做出的处理意见,并于2016年8月将答复意见书送达给信访人。按照《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问题整改总体方案》(黑政办规〔2018〕3号)、《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黑林发〔2018〕80号)和《肇源县全面加强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源政办发〔2017〕26号)文件要求,赵光、赵和开垦的地块将于2025年12月31日承包合同到期后退耕还湿。县政府和县湿地管理局不存在对举报人反映的“没有做正面的处理,而是想方设法庇护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和赵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合法收入”的问题。 按照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督察意见和茂兴湖水产养殖场现实情况,茂兴湖水产养殖场制定了《茂兴湖水产养殖场退耕还湿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承包期限分四步实施退耕还湿。2017年退耕1.6万亩(已完成);2018年12月退耕1.3万亩;2020年退耕6000亩;2025年合同到期后耕地全部退出。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六、受理编号1696号:“一是平房区有好多电镀厂无照经营,例如哈五路的永佳电镀厂、前宏路的精工电镀厂等,这些电镀厂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随意排放。有人曾向市、区环保局反映过上述问题,环保部门均答复上述企业已经不生产了,实际情况是检查时企业不生产或者夜间生产。二是双拥路18号院内有一家加工管件的工厂,从2014年开始做电镀加工,冬天时废水满地。企业负责人谎称与哈飞集团电镀车间签订了合同,由哈飞集团代为处理废水,但工人从来没见到有来拉废水的车。经业内人士估算,该厂每年产生的废水在10万吨左右。举报人曾向区环保局反映过此事,后来电话号码被泄露,还受到了威胁。”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平房区有好多电镀厂无照经营,例如哈五路的永佳电镀厂、前宏路的精工电镀厂等,这些电镀厂没有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水随意排放。有人曾向市、区环保局反映过上述问题,环保部门均答复上述企业已经不生产了,实际情况是检查时企业不生产或者夜间生产。)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永佳电镀厂实名为哈尔滨永佳电镀有限公司,位于平房镇平房村,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300万,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电镀车间220平方米,主要从事刹车管表面处理,主要工艺镀铬、锌,有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2013年,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黑环函〔2012〕275号);2014年12月10日,通过了审核验收(哈环清函〔2014〕78号)。该企业有工商营业执照,无环保审批手续。自2015年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精工电镀厂实名为哈尔滨市精工电镀厂,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前宏路85号,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总投资60万元,主要从事电镀。该企业于1995年3月开工建设,当年投入生产。2013年12月,通过了清洁生产审核(黑环清函〔2013〕62号);2014年12月,通过了审核验收(哈环清函〔2014〕94号)。无环保审批手续。 2011年,哈尔滨永佳电镀有限公司曾因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被处罚5000元;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在日常监管中未接到过关于哈尔滨市精工电镀厂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平房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安监局、公安局、平房镇政府对哈尔滨永佳电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已于2018年5月4日将电镀生产线及厂房自行拆除。 2018年6月17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执法人员联合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香坊区朝阳镇政府对哈尔滨市精工电镀厂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哈尔滨市精工电镀厂现有污水处理站一座,1995年建成安装,2013年进行升级改造。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2.5t/h。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经马家沟截流管网进入文昌污水处理厂。该企业负责人称因等待电镀园区建成后入园生产,于2018年2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设备未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电镀生产时使用的整流器已拆除,极板、极杠、链接铜牌全部拆除,所有电镀使用的电源线全部拆除。 针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信访转办件反映的问题,2018年6月17日9时,平房区政府召开了由平房区九街一镇、哈尔滨市环保局经开(平房)分局、区市场监督局、执法局、公安局、安监局、信访办、作风办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要求全区排查无证无照电镀企业。按照会议要求,平房区各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区内的电镀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经排查发现,哈尔滨永佳电镀有限公司闲置的机械加工车间厂房内,有一家企业正在建设金属表面处理生产线(含电镀工艺)。经调查了解,该企业为哈尔滨万物生制版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租用哈尔滨永佳电镀有限公司院内闲置厂房,建设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生产线。该企业于2016年6月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平房镇曙光村柳条沟屯,经营范围无金属表面处理工艺。2018年6月17日13时30分,按平房区政府专题会议精神,针对该企业表面处理项目无环保审批手续并异地建设的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经开(平房)分局、区市场局、安监局、执法局、平房镇相关人员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要求企业自行拆除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生产线。6月18日7时30分,经平房镇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该企业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生产线设施已拆除完毕,并恢复原状。针对哈尔滨万物生制版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于6月30日召开局长办公会,市环保局经开(平房)分局7月2日对该企业下达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8〕25180004号)。 下一步,平房区将继续加大对无环保审批手续的电镀企业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企业依法查处;同时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防止哈尔滨永佳电镀有限公司、哈尔滨万物生制版有限公司再次建设电镀生产线;哈尔滨市环保局香坊分局已告知哈尔滨市精工电镀厂在进入电镀园区前不得开工生产。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双拥路18号院内有一家加工管件的工厂,从2014年开始做电镀加工,冬天时废水满地。企业负责人谎称与哈飞集团电镀车间签订了合同,由哈飞集团代为处理废水,但工人从来没见到有来拉废水的车。经业内人士估算,该厂每年产生的废水在10万吨左右。举报人曾向区环保局反映过此事,后来电话号码被泄露,还受到了威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双拥路18号院内有一家加工管件的工厂实为哈尔滨艾瑞排放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平房区双拥路18号,于2013年建厂,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5500平方米;2013年3月11日取得由市环保局平房分局审批的环评文件,2013年12月29日通过市环保局平房分局环保验收;2014年1月,正式投产。主要从事汽车燃油箱的加油管生产,年产量10万件左右。 2018年3月,平房环保分局接到举报称该企业无证照、无废水处理违法生产。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已办理工商执照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且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按环评审批要求,将处理后的工业废水与有处理能力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定期转运处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9时,平房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决定由哈尔滨市环保局经开(平房)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局、综合执法局、兴建街道及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对哈尔滨艾瑞排放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联合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年产生工业废水约1000吨,由企业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日处理能力80~ 100吨,重金属达标后转运。2012年12月,该企业与中航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安环保部签订委托水处理技术协议,且有工业废水转运记录。哈飞集团对艾瑞公司每次运来的废水有采样记录并进行监测,企业每4小时有自行监测记录,均达标。2018年1月,因与哈飞签订委托水处理协议到期,该企业与有处理能力的哈尔滨市朝阳水质净化厂签订废水处理协议。截至目前转移的六批次废水均由第三方监测达标,并有工业废水转运记录。经核实,该企业现场存有80吨工业废水,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工业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Ⅰ类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铬≤1.5mg/L)。2018年6月21日,平房环保分局会同省环保厅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出7条整改措施。一是上报设备设施停产报告,企业已于6月21日完成;二是进行酸雾吸附装置改造,企业已于6月24日完成;三是对废水罐进水管进行改造,并将管路对接废水桶,建立废水桶液位检查点检查记录,企业已于6月22日完成;四是在废物储存间内建立废渣台账,并做好标识,废渣间内进行防渗设施铺设,企业已于6月27日完成;五是对废水池自吸泵改造,全部更换成潜水泵,企业已于6月22日完成;六是对污水站处理后废水进行检测,企业已于6月23日完成;七是进行危废转移,企业已申请,黑龙江省云水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定于7月4日进行转运。 举报人的电话号码分局内部仅部分执法人员知道,在给举报人回复处理情况时从未拨通,经分局领导问询相关执法人员,平房分局执法人员未泄露举报人电话号码。 下一步,市环保局经开(平房)分局将加大对哈尔滨艾瑞排放控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组织生产、处理生产废水,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七、受理编号1697号:“有开发商计划在道外区雅典城小区门市房建设妇产医院。举报人针对此事反映以下问题:一是2016年5月黑龙江维多利亚妇产医院在未履行环保和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道外雅典城小区内建设医院。2016年7月至9月,环评单位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将内含“公共参与”环节伪造文件的环评报告书报给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哈尔滨市保护局未经认真审核出具了环评批复文件(哈环审书(2016)64号)。经小区居民的信访投诉,2016年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撤销了该项目环评审批文件。2017年5月哈尔滨市保护局不顾项目环评公示期间小区居民强烈反对和对环评编制单位的质疑,再一次审批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典城小区建设欧菲妇产医院的环评报告书。2018年5月31日,哈尔滨市政府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了欧菲妇产医院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举报人要求环保部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的管理,针对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追究审批项目相关渎职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办结。 六十八、受理编号1698号:“尖山农场跃进水库南岸有一在建轮窑砖厂,该厂临近岸边和路堤,建成后必定会污染周边城镇和农场水源、空气,而且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轮窑砖厂生产建设。举报人要求依法取缔该砖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在建轮窑砖厂实为九三农垦尖山农场森达建筑材料厂,位于尖山农场十二队,毗邻跃进水库,其前身是尖山农场砖厂。尖山农场砖厂始建于1976年,1997年,其经营权被个人收购。2018年4月中旬,九三农垦尖山农场森达建筑材料厂进行“新型节能减排一次性码烧轮窑非黏土砖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同年5月中旬主体工程竣工。产品为粉煤灰砖块(非粘土砖),原料为粉煤灰、煤渣、煤矸石及建筑垃圾。 跃进水库建成于1999年,为小(Ⅰ)型水库,占地总面积403.4428公顷,总库容991万立方米,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垦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局直引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0〕7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海林市、东宁县、富锦市、绥芬河市、农垦九三管理局等6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5〕103号)的批复内容,跃进水库未划入水源地保护区管理范围。 2018年5月16日,九三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信,反映跃进水库南岸一座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轮窑砖厂正在施工建设,如果建成投入使用后将会给周边城镇、农场造成水源、空气、农田的污染的信访投诉举报。5月17日,九三环保分局和尖山农场相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经核实,九三农垦尖山农场森达建筑材料厂在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新型节能减排一次性码烧轮窑非黏土砖生产线”项目,并已竣工。2018年6月13日,九三环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垦环罚字〔2018〕001号),责令该企业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罚款1.5万元。现该企业正在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由九三管理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工信委、土地局、工商局分别于2018年6月17日和2018年6月21日,两次到现场进行核实。经查,该企业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竣工,尚未投入使用,目前无污染物排放。该企业产品为烧结粉煤灰砖不是传统的粘土砖,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项目。 由于该企业建设项目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是否对周边城镇和农场水源、空气造成影响,需经评估后进行评定。 九三管理局将严格监督该企业的建设行为,在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严禁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同时,九三管理局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九、受理编号1699号:“赵某某破坏其承包的东兴乡义和村的草原7002.2亩,进行耕种。2016年年初,举报人向林甸县政府反映此事,3月份县畜牧兽医局给赵某某下达退耕还草通知书,并建议义和村村委会解除与赵某某的草原承包合同,但赵某某没有执行。举报人继续上访,县畜牧兽医局给出答复意见: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十月份县畜牧兽医局给东兴乡政府下发了《关于解除草原承包合同的意见函》,赵某某私改草原用途,非法种地,已责令整改,退耕还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东兴乡监督义和村解除草原合同,收回草原承包经营权。但是直到今天,虽然承包人赵某某因破坏草原罪被判处缓刑,但被破坏的草原仍然没有恢复,其草原承包合同也没有解除。县政府、公检法机关和县畜牧兽医局行政不作为,包庇犯罪人,渎职犯罪。举报人要求督察组对上述问题进行查处。” (一)基本情况 林甸县东兴乡义和村位于县城东北,距县城25公里,人口2788人,总面积27692.8亩。其中,耕地25808亩、林地1884.8亩。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东兴乡义和村东北方向,面积7800亩,地类为草原,权属为国有草原,由义和村集体使用,目前现状为耕地。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6日,林甸县成立由包案领导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俊丰带队,县畜牧局执法大队队长张新文、工作人员王国立、公安局治安一队队长林秀涛、干警董兆彬、东兴乡党委书记王国宁、草原助理刘佰艳等人成立的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2009年初,承包户赵树文(赵淑范丈夫)承包了东兴乡义和村7800亩草原,被举报人是赵淑范,赵树文已于2015年死亡。赵树文承包此地块是承接东兴乡义和村原承包人张立伟转包转让合同地块。当时7800亩地块中,有耕地4000亩,草原3000亩,其余800亩为有林地、道路、沟渠。4000亩耕地为2007年秋张立伟承包期间开垦的草原。县畜牧部门已立案查处,并责令退耕还草,尚未进行退耕。经群众匿名举报发现,2009年,赵树文以营造草防林和改草名义开垦草原3000亩(造林817亩,改草2183亩)。2010~2011年,造林地块因水淹,导致成活率低,所以未成林。改草地块进行翻耙整地,但因雨水大撂荒。2012年4月,县畜牧局对赵树文下达了退耕还草通知书,责令退耕4500亩(当时赵树文想种自己开垦的3000亩,外加张立伟开垦的4000亩中的1500亩,因此责令其退耕4500亩),实际退耕1570亩,另外2500亩撂荒,其余430亩已耕种。2013年12月县畜牧局下达退耕还草通知书,责令退耕5000亩,实退面积1400亩,另外1950亩撂荒未耕种,其余1650亩已耕种。2014年水淹严重,地块全部撂荒。2015年3月,县畜牧局下达退耕还草通知书,责令退耕7000亩,实退面积1630亩。2015年春,赵树文因病去世后,该7800亩草原地块由其妻子赵淑范经营。2016年3月,县畜牧局对赵淑范下达了限期退耕还草通知书。赵淑范接到通知后,没有按期退耕。2016年6月,赵淑范将纳入退耕还草地块重新翻耙耕种农作物(经实地测量耕种面积7002.2亩)。针对此情况,2016年6月末,县畜牧部门将此案件移交县公安局立案查处。经县公安局再次调查核实,固定了证据,于2016年10月25日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7年3月24日,县法院正式受理此案。经审查,县法院以检察机关指控事实不祥,证据不足,退回县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回函法院延期审理。鉴于此案复杂性,县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向市中院申请延审处理,并已获延期批准,近期将开庭审理。2016年11月24日,县畜牧局对赵淑范违法耕种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5万元,由法院强制执行未果,赵淑范逾期没有履行。2017年6月20日,县畜牧局将此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县法院正在执行中,近期将开庭审理。 由于义和村村委会没有解除与赵淑范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2015年,义和村村民联名将赵淑范诉讼至县法院,要求县法院裁定解除义和村委会与赵淑范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2016年2月23日,县法院判令驳回义和村村民诉讼请求。义和村村民不服判决,于2016年上诉至市中院,2016年5月26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7年,村民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发回县法院再审。2018年6月,林甸县法院开庭审理并维持原判。2017年,此地块在县乡监督下未继续耕种。 2018年1月,赵淑范因负债问题,隐瞒事实将7002.2亩地块转包顶账给齐齐哈尔市张锐经营,期限2年(未签订合同)。张锐和赵惠民耕种5043.2亩,另外有毕文秋(200亩)、崔克新(270亩)、毕文波(344亩)、王海岩(300亩)、曹中权(200亩)、单英杰(645亩)等6户农民耕种。 针对存在的问题,林甸县作出如下处理: 1.尊重历史,对赵淑范经营和发包的7002.2亩地块制定落实退耕还草方案。在退耕前发布退耕还草公告,履行相关手续。计划于2018年10月底对该地块退耕。期间,由所在属地乡村管护、收割,收割后报告县执法机关,没收非法所得,拍卖收益上缴财政。 2.对赵淑范隐瞒事实,将退耕地块顶账给他人耕种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3.责令使用权单位东兴乡义和村委会组织专业人员对与赵淑范签订的合同逐条审查,如赵淑范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则依法解除承包合同。 4.对赵淑范与他人合同纠纷部分,引导其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由于此案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人员较多,需时间进一步调查,目前已移交纪检部门,公安机关已提前介入,对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将严肃查处。县纪委正在调查中。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受理编号1700号:“2018年,政府回收昌德镇袁烧锅屯村民承包政府的草原8000亩,将草原卖给光伏企业建厂,光伏企业在建厂过程中破坏草原、损坏公路、私压耕地,给村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每天机器轰鸣、尘土飞扬,影响附近村民的生活,举报人曾多次向昌德镇、安达市和黑龙江省政府反映此事未果。”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的基本情况已于第十三批第126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2018年,政府回收昌德镇袁烧锅屯村民承包政府的草原8000亩,将草原卖给光伏企业建厂,光伏企业在建厂过程中破坏草原、损坏公路、私压耕地,给村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的问题调查情况 此案件已于第十三批第1266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每天机器轰鸣、尘土飞扬,影响附近村民的生活,举报人曾多次向昌德镇、安达市和黑龙江省政府反映此事未果”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6月17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安达市立即组织安达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和昌德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光伏项目第一阶段土建工程已施工完毕。项目施工地点距最近村屯直线距离超过300米,且并无群众反映的机器轰鸣、尘土飞扬现象,不会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在施工期间没有接到噪声扬尘方面的群众投诉。现该项目土建已经完成,正准备安装生产设施。安达市责成昌德镇一是加强项目施工期的监管,严格监督施工单位避免出现可能发生的噪声和扬尘影响;二是积极做好群众的答疑解惑和政策解读,从根本上消除群众顾虑,化解信访矛盾。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一、受理编号1701号:“王岗镇哈双路兴隆屯坡下有一被残土掩盖的垃圾山,现已腐烂,垃圾渗滤液渗入地下,污染附近村民家的地下水,导致附近小区和自然村屯的几千户居民无处饮水。举报人要求现场调查核实,切实解决当地居民饮水问题。” (一)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王岗镇生活垃圾处理场(以下简称“王岗场”)位于老哈双公路七公里处路北(东临通往新胜村的公路、南靠老哈双公路、西临新胜村和卫星村、北接哈大电气化铁路),始建于1989年,由哈尔滨市南岗区牵头建设并进行管理,采取简易填埋方式处理垃圾。1997年,王岗场纳入市直管理范围。2010年5月,王岗场正式关闭,由市城管局安排人员对王岗场进行日常管护。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8日,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南岗区有关部门对王岗场进行了现场踏查。经现场研究,决定由市环保局南岗分局对王岗场周边地下水、大气等环保指标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结果;南岗区卫生监督所对王岗场周边小区、村屯饮用水源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结果;南岗区城管局对王岗场周边情况以及影响饮水的具体小区村屯的户数、人数进行调查,并提供图纸。 以上检测结果、调查情况预计6月底前完成。 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现场情况和检测数据,市城管局将邀请有关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委托设计部门制定王岗场污染治理方案,完成环境风险评估,将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呈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准后,全力推进王岗场污染治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环境利益。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二、受理编号1702号:“举报人之前向督察组反映:“2017年4月,富裕县政府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收回铁锋区青青饲草经销处在小哈柏村承包的20000亩草原和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3000亩湿地,改为水田,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问题,近日在齐齐哈尔市新闻上公布该问题的处理结果是“举报不属实”。举报人认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举报人承包的草原虽然属于盐碱地性质,但是该草地自古以来是天然野生牧场(塔哈镇草原站证明),经举报人经营后牧草覆盖率达90%左右,长出的牧草经有关权威机构鉴定符合欧盟标准,认证为有机草并取得了认证证书,每亩出草量175公斤,是绿色草原基地,该草原2012年、2013年国家给了草原补贴款。二是举报人承包的2万亩草原,大约于2017年4月19日至7月19日期间被小哈柏村毁灭性破坏翻为耕地并开发成水田,没有出具任何合法开垦手续,没有进行公示也没有书面说明,时至今日还有人在此片草原里进行开垦作业,目前草地被开垦为稻田地却没有实际耕种,地在撂荒,政府打着改造盐碱地的旗号,享受着国家给予的改造盐碱地补贴。三是扎龙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试验区内近2000亩草地被改为耕地。富裕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共同隐瞒事实真相,编制虚假材料上报,逐级骗取齐齐哈尔市国土局和省国土厅的信任,将该地块确认为盐碱地,达到开发稻田的目的。举报人多次向各级政府及草原、国土等主管部门索取开垦手续未果。举报人要求对相关问题严肃查处并予以纠正,相关调查部门出具相应的文字书面调查说明书,对是草原还是盐碱地的定性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检测报告为据。” 未办结。 七十三、受理编号1703号:“一是桃山县城区东面1.5公里处(绥化到佳木斯铁路北面1000米),两家采石场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此处山上采石。举报人多次向林业局和政府反映未果。二是桃山铁路采石场在桃山林业局石长林场新建一采石场,三年来毁林几十公顷。举报人要求查处上述问题。”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桃山县城区东面1.5公里处绥化到佳木斯铁路北面1000米,两家采石场在无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在此处山上采石。) (一)基本情况 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铁力市明确了该案件由市长史春光包案,并组成由国土、市监、环保、安监、法制办、桃山镇等部门组成的专案组。副市长刘铁力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各部门立即对涉及的企业进行调查。根据信访反映的内容,因铁力市区域没有桃山县,判断信访反映的两家采石场应为铁力市和鑫采石有限责任公司、铁力市桃山铁路采石场,两家采石场位于桃山镇城区东侧桃山林业局施业区内东面1.5公里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铁力市国土局、市监局、安监局、环保局对两家企业证照进行核查。经现场调查,两家企业均具备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得了环评批复。经铁力市信访局、市长热线以及桃山镇政府确认,铁力市、乡镇两级政府未接到反映两家企业类似问题的投诉举报。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1.铁力市和鑫采石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81672948830B;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FM安许证〔2017〕YC1543号,有效期至2020年9月10日;企业于2005年取得采矿许可证,2006年至2018年该企业分别办理5次延续登记。目前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4日,证号为C2307002010127120086225;环评文件批复文号:伊环建审〔2012〕91号,未验收。企业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2.铁力市桃山铁路采石场(全民所有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8113190363XF;环评文件批复文号:伊环建审〔2017〕12号;该企业于2005年取得采矿许可证,2005年~2017年,该企业分别办理4次延续登记。因矿山储量已使用完,没有剩余储量,该企业于2016年8月申请办理新的采矿权;2017年7月5日,伊春市国土资源局颁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铁力市桃山建筑花岗岩矿(原铁力市桃山铁路采石场),有效期限至2023年7月5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黑FM安许证〔2014〕YC1547号,有效期至2017年8月27日。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停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铁力市安监局对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了扣押,截至2017年11月省安监局批复同意建设之前,铁力市安监局共对该企业进行3次检查。未发现盗采情况。目前该公司处于停建状态,未验收。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桃山铁路采石场在桃山林业局石长林场新建一采石场,三年来毁林几十公顷。)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采石场实为桃山铁路采石场二分厂,位于桃山林业局石长经营林场施业区内,行政区划属铁力市神树镇石长村(板石山)。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桃山林业局将此件确定党委书记单哲、林业局局长安东为包案责任人。2018年6月17日,党委书记单哲、林业局局长安东带领资源林政局、公安局、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查,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没有开工迹象。破坏植被的情况与林业局所掌握的情况一致。 该采石场并非新建,已有34年的开采历史,系1984年原哈尔滨铁路分局石长农副业采石基地。2002年,铁路系统内部整合,将该基地划转给铁力市桃山铁路采石场,主要为绥佳线铁路生产路基碎石,矿场归属铁力市管理。该企业分别于2011年、2015年、2016年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其作业方式主要在老矿址掌子面作业。因其采石场点座落在桃山林业局石长林场施业区内,林业局对其林地使用有监督监管权。 2013年以来,林业局发现该企业在爆破作业中存在蚕食林地现象。党委、林业局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组,监督其生产作业,并根据卫星判图,及时发现确认蚕食林地面积。三年来,该企业累计蚕食林地面积3.069公顷,其中:2013年累计0.5767公顷;2014年累计1.6541公顷;2015年累计0.8382公顷。由于多频次、小规模,每次爆破碎石作业侵占面积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森林法》相关规定,桃山林业局资源林政部门对其进行多次行政处罚:2013年9月,桃林罚书字(2013)第(17-1)~(17-6)号;2014年5~9月,桃林罚书字(2014)第(74-1)、(74-3)、(74-4)号、第(76-1)~(76-3)号、第(78-1)~(78-5)号;2015年6~10月,桃林罚书字(2015)第(33-3)~(33-9)号,累计处以非法占用林地罚款31.141万元。 2018年3月26日,桃山局依法对其下达停止作业通知书,派专项工作组进场监督,责令其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清理库存碎石。同时将采石场出入道路封堵,用电线路断开。并分别给伊春市国土资源局、伊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伊春市电业局、铁力市国土资源局、铁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铁力市电业局、哈尔滨铁路公安处绥化公安分处、铁力铁路派出所八家单位发出建议函,建议多方合作,加强对铁力市桃山铁路采石场的管理。 经桃山局根据卫星卫片及现地多次测量,该企业蚕食林地总面积3.069公顷,蚕食面积2015年以后未增加。 该企业《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编号:黑FM安许证〔2017〕YC2575号,有效期至2020年6月25日;企业最新采矿许可证于2016年10月25日取得,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环评文件获得了伊春市环保局审批(伊环建审〔2016〕31号)。该企业前期在无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多次小规模蚕食林地,桃山局资源林政部门已对其进行多次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停产。桃山局本着既监管又服务的宗旨,积极帮助其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现已将占用林地相关材料报至省森工总局,待省森工总局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复后,采石场即可恢复正常生产作业。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四、受理编号1704号:“五大连池农场辰清分场存在私自开荒草原问题,2008年总场派林业公司到辰清分场丈量开垦面积,测得被开垦面积达1万多亩。孙吴县草原监理站多次到现场执法,但仍未能制止开垦行为。辰清分场职工大量私自开垦草原,谁开荒的土地归谁,有的自己种,有的出租转让。目前辰清分场境内已无草原,举报人要求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恢复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五大连池农场辰清分场实为五大连池农场第四管理区,其草原开荒问题为2007年五大连池原种场划转农垦前开垦的。五大连池第四管理区(原辰清分场)有5个作业站,其中一站有耕地面积9396.5亩,收回的小块地5561.83亩,二站有耕地面积9411.5亩,收回的小块地4697.5亩,三站有耕地面积9020.5亩,收回的小块地3581.62亩,四站有耕地面积1918亩,收回的小块地1397.66亩,五站有耕地面积1851.95亩,收回的小块地1492.63亩,合计耕地面积31598.15亩,收回的小块地面积16731.19亩,总计土地面积48329.34亩。 第四管理区(原辰清分场)现有草原面积约4000余亩。其中1818亩草原由孙吴县畜牧局发包(长期合同未到期),目前农场正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草原资源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垦局办规〔2017〕1号)进行清查,农场未发包过草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北安管理局组织环保、畜牧部门及农场有关领导、农场相关部门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勘查。经查,2007年3月30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部分省直国有农场划转省农垦总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7〕8号)的文件要求,五大连池原种场(后更名为五大连池农场)正式划转农垦总局北安管理局管辖。2008年,五大连池农场为摸清土地资源,农场专门组织相关部门组成测量小组,对辖区耕地面积进行全面测量,第四管理区测得草原小荒地面积18000余亩,地块面积大小不等,最大90余亩,最小5亩左右,共计617块;2007年,五大连池农场划转农垦以前,其草原归孙吴县管辖,种植者或持有与孙吴县草原监理站签署的草地土壤熟化承包合同,或持有孙吴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种植者既有农场职工,也有地方附近村民和外来者;开垦时间为2007年五大连池农场划转农垦之前。按着《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相关规定,农垦负责本系统内草原管理工作,2008年以后未发现有私自开垦草原行为。 通过对五大连池农场第四管理区现场调查,2007年五大连池农场划转农垦管理之后,农场逐步终止了16700亩已到期的草地熟化合同,土地由农场收回按土地管理。1300亩土地未收回的原因是2008年以后,孙吴县草原监理站仍与部分种植户继续签订草地土壤熟化承包合同,收取草地土壤熟化承包费。 经调查,第四管理区原辰清分场现有草原面积约4000余亩。其中有1818亩草原由孙吴县畜牧局发包(长期合同未到期),目前农场正根据《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垦区草原资源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垦局办规〔2017〕1号)进行清查,农场未发包过草原。 垦区将进一步加强草原管理,保护现有草原资源;对私自开垦草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三)问责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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